移动信息服务行业进入壁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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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信息服务行业进入壁垒

移动信息服务行业进入壁垒 一、准入壁垒 2000 年 9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 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中国行业咨询网( 调查资料显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9 年 3 月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 5 号)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6、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经验与客户资源是移动信息服务领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 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移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 需要深入把握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与行业特征,通过移动信息应用整体解决方案对各种服务形态进行整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服务品质,而且要在业务实践中不断积累行业经验、 提炼客户的核心需求, 逐渐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业务体系。 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长期的技术服务和市场推广形成了稳定成熟的客户群,客户在移动信息应用方面的投资越大、服务周期越长,其对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忠诚度就越高,将形成很大的客户黏性。市场新进入者短期内一方面难以通过业务实践积累丰富的行业经验,另一方面也较难获得客户足够的信任,这都为市场新进入者设置了较难克服的障碍。 行业经验和客户资源是在为客户长期服务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形成的,是有效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关键因素。 三、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是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竞争力的核心 移动信息服务行业是以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产业, 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虽然移动信息服务业并不存在技术垄断障碍,但随着移动信息应用的普及和快速发展,对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要求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数据处理能力、系统稳定性、业务综合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和快速的服务响应能力。 上述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是移动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四、合作关系更换成本较高 在提供移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 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需要开展紧密的合作。 合作过程中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不仅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包括业务集成、运营支撑等方面服务,还与电信运营商协力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营销工作,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上均较为深入,形成了互相依赖的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收入结构中,移动信息服务的比重在全部业务收入结构中占比越来越高,基于对该类业务的重要性和稳定性方面的考虑,电信运营商通常会和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期限越长,双方相互依赖的程度就越高;同时,在双方开展一定期限的合作后, 电信运营商若更换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也将相应地产生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最终服务客户对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形成的依赖也会影响电信运营商关于合作伙伴的选择。因此,电信运营商通常会比较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在公司资质、服务能力、行业经验、技术团队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方进行规范和要求,并且在合作过程中不会轻易更换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合作伙伴,从而对新进入者构成了较大的壁垒。 五、市场和营销渠道门槛 移动信息服务行业的竞争程度较高, 领先的服务提供商不仅需要提供专业的服务,更要构建成熟高效的营销服务体系,建立起拥有丰富移动信息服务营销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的营销队伍,能够对主要行业和地域进行覆盖,并针对相对细化的目标用户群进行营销。因此,移动信息服务行业对于营销队伍和渠道体系方面较高的要求也对新进入者构成了壁垒。 六、品牌与信誉是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 尽管移动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 但已经出现了一批领先的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这些企业的品牌与信誉已经得到市场和客户的充分认可,形成了较高的品牌认知度和品牌号召力。 移动信息服务行业的服务客户对移动信息服务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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