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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卷资料排列顺序表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排列顺序表
稽查案卷立卷时,卷内资料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税务文书部分。税务文书部分的资料按照文书形成的流程环节和时间顺序排列。有正文和原稿的文书,应正文在前,原稿在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列在本部分文书的最后。主要税务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选案类
1、稽查任务通知书(一户一书);
2、举报资料(举报案件处理单、举报信件摘录单);
3、转办资料(转办案件资料及批件);
4、上级交办资料(交办案件资料及批件);
5、协查函件;
6、选案类其他稽查文书。
(二)实施类
1、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
2、终止税务稽查报告;
3、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立案审批表;
5、稽查延期审批表;
6、税务检查通知书;
7、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书;
8、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9、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10、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11、冻结存款通知书;
12、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1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
14、查封(扣押)证;
15、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6、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7、阻止出境通知书;
1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9、实施类其他文书。
(三)审理类
1、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书(或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报告);
2、审理报告(或重大、疑难案件初审报告);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4、听证程序中有关听证笔录等材料;
5、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补证、退查通知书;
8、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
9、稽查审理工作底稿;
1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1、审理类其他文书。
(四)结论类
1、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税务稽查结论;
4、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案件立案侦查通知书;
6、税务案件移送书;
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8、结论类其他文书。
(五)执行类
1、执行报告;
2、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入库凭证或复印件;
3、延期入库审批表;
4、调整帐务凭证复印件;
5、限期缴款通知书;
6、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7、扣缴税款通知书;
8、冻结存款通知书;
9、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10、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1、纳税担保书;
1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审批表;
14、查封(扣押)证;
15、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6、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7、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8、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19、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20、阻止出境通知书;
21、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22、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申请书;
2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4、执行类其他文书。
二、证据材料部分。证据材料部分的资料原则上按稽查报告中实施内容的顺序排列,稽查工作底稿、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应将当事人最后一次综合性笔录排列在前,其余的分对象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进(销)货帐户、凭证复制、复印件;
(三)存款帐户资料复制、复印件;
(四)证据复制(提取)单;
(五)其他证据复制、复印件;
(六)现场检查记录;
(七)技术鉴定书;
(八)询问笔录;
(九)当事人自述或书面申辩材料;
(十)证人证言;
(十一)有关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十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四)自然人或无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物证、视听资料、基本情况等)。
三、备考材料部分。主要备考材料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拓展案件情况;
(三)大要案上报材料;
(四)案件公告、媒体报到的材料;
(五)税务稽查建议书;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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