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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在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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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在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大家好! 我是四川省住建厅驻外建管处(四川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员会法律顾问张笛律师。现在我给大家讲的内容是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为了深入理解情势变更制度,首先我们还是先来看一起案例-山东建筑领域情势变更诉讼第一案。   2008年4月,济南某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了厂房、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形式,总定价1966万元。随后,中建六局通过其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和其山东分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刘女士。 双方约定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甲方负责工程管理,乙方(刘女士)负责工程施工与发包人结算、协调关系、资金筹措等,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负”。刘女士从2008年4月,进入工地施工,前几个月进展很顺利。但从2008年7月起,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然发包方一直按工程进度拨款,但已远不够用。比如钢筋,投标价是每吨3000多元,但7月进货时,每吨已高达6800元。合同总的包干价是1966万元,到2008年12月停工时,请人核算了工程实际造价,已达到3000万左右。不得已,刘女士开始垫款,前后垫了几百万,一直到2008年12月不得已停工。到2008年12月停工时,工程已基本完工,只剩下路面、绿化等收尾性工程了。 刘女士多次找中建六局二公司、山东分公司和发包方协商,要求调价。在2008年7月16日中建六局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中建六局因而要求,发包方能对原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的约定进行变更。在2008年12月8日,由中建六局山东分公司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提到,2008年11月底,施工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算,“本工程的实际成本价为2986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按工程的实际造价结算,双方进入了诉讼程序。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女士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情势变更制度不可滥用,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最高法要求:必须正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我们实践中一个比较新的制度:情势变更。 一 情势变更制度概念、历史沿革、学术争议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释〔2009〕5号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股票、期货、权证交易是具有巨额风险、巨额回报的行业,所以它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房地产本身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暴利行业,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比如房价上涨,出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变更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理由是,出卖人的合同目的没有落空,基础没有动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货币贬值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如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劳动力成本的大幅上涨灾难如2003年全国蔓延2004年的“民工荒”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银行县支行 以下简称行 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合江建行经批准修建营业、办公大楼,在修建地点需拆迁部分民房,即委托开发公司代为拆迁并修建安置房。行对需拆迁居民的情况摸底后,与开发公司进行预算,经协商一致,于1992年7月22日正式签订委托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 1 拆迁116个门牌号14户住家,面积约有1232.66平方米 面积以产权部门核定为准 ; 2 1992年7月15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全部拆迁完毕,开发公司清理好场地办理移交; 3 拆迁费用包括拆迁手续费、不可预见费 双方协商时考虑到拆迁户敷、面积不准确、被拆迁户一些设施不够清楚,致补偿费计算不准确而设定 、过渡安置费、安置房造公共38万元包干,行不再另行付费; 4 付款于协议生效后先付2万元,拆迁完毕后付清,安置房按进度拨款。协议还约定不履行协议者承担违约金1万元,并订立了拆迁地办公楼修建由开发公司代建的意向性条款。 协议签订后,开发公司即开展工作。行于1992年9月份才提交拆迁许可证等手续,第一次拨款1.7万元,以后陆续拨款共9.7万元。开发公司在拆迁工作中核实,16个门牌号内实际居住20个住户,按县房产公司核定的拆迁面积是1388.21平方米,比协议多出6户、155.55平方米,即向行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行未作表示。在此期间,拆迁工作因被拆迁户陈某阻拦而拖延,开发公司申请行政裁决,合江建设委员会受理五个多月后,于1993年3月22日作出拆迁裁决书,生效后,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4月中旬执行完毕。拆迁基本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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