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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弊分析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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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遗产税具有征税面窄、税率高和税负重的特点。遗产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是对死亡人所遗留财产和债权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遗产税有不同的特点:一是征税面窄。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少数个人财富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富裕阶层。在富裕的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的纳税人数仅占死亡人数的2%—6%。二是税款收入比小,属于小税种。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在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都较小。这个比重:美国、法国、瑞士等多数西方国家多数在1%左右,其中日本最高为3.5%,新加波、丹麦等国最低,新加波为0.4%,丹麦为 0.35%。三是税率高、税负重。大多数国家征收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制,累进税率最高可达90%。遗产税累进税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是:比利时80%,日本75%,瑞士72%。为避免全额累进税率造成的不公平,遗产税采用边缘宽减法,即在计算税额时取级距中间某一规定额为计税依据 种 类 内 容 实施国家和地区 总遗产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英国、南非、新西兰、新加波、印度,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等 分遗产税制 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日本、法国、德国、希腊、荷兰、土耳其、韩国等 混合遗产 税制 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在遗产分配到各继承人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在达到一定数额时再课征一次继承税。 意大利、伊朗、菲律宾等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渊源及现状 在我国,民国初年就开始研究遗产税。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但由于旧中国经济落后,加上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遗产税形同虚设。 (一)遗产税开征与否在我国争论了多年。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但由于当时经济较落后,人们的收入不多,因此1950年7月决定遗产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暂不开征。1980年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富民政策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就了一些富翁。因此关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研究征收遗产税。 (二)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开征遗产税。在1993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上,30多位代表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议案,有关部门将开征遗产税列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当时确定的税种为25种,已开征23种,只有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没有开征。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调节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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