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领导责任追究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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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干部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执行能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保矿令畅通,促进管理和谐,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责任追究是指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应该想到而没有想到、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应该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或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中用心程度不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教育监管不到位,致使矿井对外声誉、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对象,为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人员)、主任科员(技术员)、一般管理人员。第二章 追究原则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3、定性准确,处理及时; 4、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 追究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的种类包括:扣减薪酬(罚款、停止岗位职务待遇)。 第四章 责任划分第六条 责任追究依据过错性质和程度,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追究范围与处理第条 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等责任追究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按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规定组织责任追究,负责划清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党政批准后,由组织实施。 第条 违反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追究事项,按照《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规定》所列内容,由相关职能科室组织责任追究,负责划清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党政批准后,由监察组织实施。 第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干部不廉洁行为的追究事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所列内容,由纪委组织责任追究,负责划清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党政批准后,由纪委组织实施。 第条 干部违反作风纪律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和《重点工作效能督查办法》有关内容,由纪委组织责任追究。需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比照《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报党政批准后,由纪委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可责令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除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事项外,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程序与时限第十条 依据领导指令进行的责任追究事项,由监察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追究事项,牵头科室必须在8 小时内组成调查小组,对追究事项进行分析调查,并在12 小时内完成处理和处分意见。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执行,并在 3 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报送监察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追究事项,由监察、纪委办会同有关科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研究后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追究事项,牵头组织责任追究的科室出现工作滞后,导致追究不到位和落实处罚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负责督导督办。必要时,由纪检监察对牵头科室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实施与运用第条 受追究事项,根据责任人在事件中的管理作用和事件性质,必须客观准确、证据确凿、公平公正,严禁扩大事实或隐瞒真相。 第条 涉及责任追究事项和对责任人的惩戒处理,必须依照管理权限,按程序办理,严禁越级越权对责任人实施惩戒处理。 第条 受责任追究人员对追究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在执行处理决定的前提下,按照《管理奖罚申诉、复议及仲裁的有关规定》程序,三日内向申诉复议仲裁领导小组提出复议,严禁任何形式的越级申诉。 第条 监察建立责任追究登记台账,年终汇总报班子参阅,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依据。严格执行安全和廉政一票否决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干部,本年度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二十条 公司在特殊管理时期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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