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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作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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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作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文号;院团字[2003]4号(2007年1月修订) 日期:2003年5月4日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落实到基层,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院各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由各党支部(以下简称“各支部)根据推荐对象的情况确定。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战斗力和全部工作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合理配备基层团干部,全面提高共青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自转能力,为“推优”工作奠定更好的基础。 第六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要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共青团员要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七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动态培养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推荐对象的条件及“推优”工作的重点 第八条 凡年龄在18-28周岁,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九条 优秀团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二)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 (三)出色的完成了所在岗位上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受到广大团员青年的好评; (四)在学院、所在基层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五)重点体现在“一线”、“一流”和“团干部”。“一线”是指系部中教学、科研等第一线的团员青年;“一流”是指在本质岗位和奉献社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青年和在校学生;“团干部”是指团组织内部,把素质好、有实绩、有培养前途、有强烈入党愿望的非党员团干部作为重点。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的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培养推荐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的团员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同时,党组织要重视在职团干部的入党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干部重点培养教育,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养和推荐。 第十一条 获省级表彰的优秀团员,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其所在系部党组织推荐。 获得国家级表彰的优秀团员,是标兵、先进个人、模范且思想道德素质良好的,提出过入党申请,经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院团委、各党支部及各团总支要对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国家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促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的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党的观念,使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院团委、各党支部及各团总支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和我院区域特点,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业余党校、团校、党团共建活动,以及赋予职责和关键岗位的实践锻炼及考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申请人入党的团员和团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六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以《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见附表4)的形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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