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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的阐释性构——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学中的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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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的阐释性构——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学中的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

整体的阐释性构建——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学中的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 王保军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  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了重大转向。 一、关于法律的各种见解   德沃金始终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法官如何依照法律判案。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另一方面讲,诉讼问题是无法用金钱、甚至也无法用自由来加以衡量的”[注2]。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法律争议的类型和实质。德沃金诉讼引起的争论一般有三种:关于事实的争论;关于法律的争论;以及关于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其中关于事实的争论实际上是证据调查的问题,性质非常明确;道德的争论在法院也不会引起什么特殊的问题。分歧是大的是关于法律的争论,它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经验主义”的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中事实上是否载有某一条法律,意见不一致;其二是“理论性”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和司法判例是否详尽无遗地提出了法律的有关依据持有不同意见,也就是说他们对法律真正是什么有分歧。德沃金明确指出他所研究的是法律中的理论性争论,“其目的在于明了这种争论属于哪种性质,然后建构一种关于法律的正当依据的特殊理论并为之辩护”? [注3]。德沃金分析了美国和英国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几个著名案例,认为这些案件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法律是什么,立法者所制定的实际法规的真实内容是什么,法官应如何根据国会制订的某一具体法律的文本或先前法官所作的具体判例的文本来决定其内容。   究竟法律中是否存在理论性的争论?该争论的性质是什么?各个法学派别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关于法律实际是什么的真正分歧一定是关于法制史的经验主义的分歧,甚至说理论性争论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觉。法律实证主义以语义分析哲学为其论证工具,认为我们大家都遵循共同语言所制定的规则,假定律师和法官主要使用同样的标准,以此判定法律命题的真伪。因此,当人们似乎在理论方面争论法律是什么时,实际上他们是在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他们的意见不一实际上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奥斯汀和哈特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奥斯洒认为法律的渊源可以在主权者的命令中找到,主权者作为决定性的实体其权威存在于对既定政治社会强制力的独占,公民遵从的习惯也体现了对这些命令的服从[注4]。哈特则说,法律的真正依据在于整体的社会承认基本关键规则,这一规则把立法权赋予特定的人或集团。因此,法律命题的真实性不仅在于民众习惯地服从的命令,而且更基本的在于社会习俗,这些习俗表示社会接受赋予某些人集团立法权的一整套规则。[注5]   按照德沃金的看法,法律语义学理论(Semantic? Theories? of? Law)除了法律实证主义之外,还包括自然法学派[注6]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理论认为,律师和法官们在判定法律命题的真伪时所采用的并不完全是事实因素,至少在某种程序上是与道德有关的一些标准。极端的自然法观点坚持法制和道德是一致的,不公正的法律命题是不可能正确的;温和的观点则主张道德有时与法律命题的正确性有关。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律命题的准确含义,即律师们视之为真实可信的条件,取决于前后关系。法律就是对法官所判决的预言。这一语义学规则将使法律的命题具有工具性和预言性。有的法律现实主义者甚至认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法律这种东西,或者说法律仅仅是关于法官早餐吃的是什么问题。德沃金认为无论哪一种语义学理论都是注定是失败的。它们都欲通过仔细研究法官和律师们的言行来挖掘出一些共同规则,而法律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一般人所想象的程度。   一个社会的法律是由符合下列标准的权利和义务所构成的体制:它们允许强制力的存在,因为它们源于过去正确的决定,所以它们是“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德沃金把法律与强制力、效力渊源(解释的关键)、合法性联系起来。法律的概念对各种法律见解都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人们能否充分合理地论证存在于法律与强制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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