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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教育的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前言
近年来,在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正确指引下,在各县教委,社管办各位领导重视、鼓励和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我国社会力量办学得到迅速发展。一批办学思想端正、规模效益显著,办学特色突出的各类民办学校不断涌现,逐步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见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稳定性,整体实力很脆弱,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很多,因此,对我国民办教育现状的研究很有必要。
目录
前言 0
摘要 2
正文 2
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 2
(一)起步探索期(1978-1991) 2
(二)快速发展期(1992-1996) 3
(三)规范发展期(1997至今) 4
二、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 4
(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 4
(二)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总态势 6
(三)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 6
三、我国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 7
(一)政策制定滞后,法规体系不完备。 7
(二)民办学校机构属性模糊,导致产权不明晰。 7
(三)合理回报尚无合理解决的办法。 8
(四)法定扶持与奖励措施尚未完全落实。 8
(五)民办教育未依法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8
(六)法定办学自主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9
(七)缺少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的环境。 9
(八)一些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 10
(九)有些政府部门认识不统一、管理模式不当。 10
四、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对策和建议 11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
(二)发展目标、对策思路和保障措施 13
参考文献 17
摘要
我国的民办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起步、快速、规范的过程,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改进,使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起步探索期(1978-1991)
1984年3月诞生了全国第一家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公助体制的民办高校——北京海淀走读大学。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1985年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中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实践中仍旧是“国家办学的补充”。而且这些政策仅仅是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至于应该如何办学还需要举办者自己探索。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零起步,在并不理想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中艰难地获得生存和发展。快速发展期(1992-1996)
1993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还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这十六字方针。此后不久,民办教师与学生地位平等也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得以明确。1995年中国教育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有了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1999 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规范发展期(1997至今)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开始进入依法办学、依法治理、依法行政阶段。1999 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我国民间办学活动再度亮起绿灯,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这是中国高层领导人对民办高等教育第一次作出明确的肯定性表态。此后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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