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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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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务

注意提供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 行政机关已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 检索时候要考虑当事人申请的实质内容。 答复时候要告知不存在的原因,即告知和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 告知不存在的原因主要为:没有法定职权(即非制作信息的职能部门)、没有制作或者获取、遗失或灭失、经查找确实没有。 诉讼和复议中,要对理由提供证据。 注意正确适用依据 建议: 一、要引用具体条文。 如:根据《条例》、《市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引用条文不能张冠李戴。 三、尽量不要仅仅引用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比如:《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注意送达 直接送达、特快专递、留置、公告 存在问题: 1、未留存证据。 2、电话通知申请人当面领取答复,申请人却迟迟未来领取。 建议: 1、申请时,要求当事人留下有效送达地址,同意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2、采取有据可查的送达方式,注意留存证据。 3、如申请人迟迟未来领取答复,采取邮寄等方式主动送达,不要被动等待。 需要厘清的问题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区分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不予公开:1、第8条: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三安全一稳定) ;2、第14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3、“生活、生产、科研”的三需要。 信息申请的滥用 主要表现为一人就一事情多次反复申请,变换申请内容,目的已偏离信息公开本意 国外同样存在滥用情况 最高院公报中曾有相关法院判决 可以采取措施:一是重复申请不理;二是加大申请人举证责任;三是强调“三需要”;四是化解争议根源。 谢 谢 大 家! LOGO LOGO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实务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 国办发〔2008〕3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0〕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以下简称《市规定》)(2007年5月1日施行)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 (2003年1月1日施行) 交流内容 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受理 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的问题 登记受理 信息公开的启动实行“收到登记原则”,而非“受理启动” 一、《条例》没有信息公开受理规定,24条仅作了收到申请限时答复的规定。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确立了“受理登记制度”。 三、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起算(《条例》第24条)。行政部门内部增加受理环节的,期限也只能从收件之日起起算。 四、登记受理环节注意的问题。 1、要求申请内容明确;不明确的告知及时补正。 2、指导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太细,可以合并)。 3、申请表或申请书上若有修改,要求申请人在修改处签名,以防申请人事后否认。 4、出具登记回执,明确收件时间。 5、留下送达地址(可以在表格,也可以确认书), 6、注意每天查看对外公布的指定受理邮箱,及时处理。 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 进行补正告知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 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三需要”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 当事人重复申请的政府信息 补正告知 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1、要求明确申请内容。 2、告知“一事一申请”原则。 国办发〔2010〕5号文第三部分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3、告知补充符合“三需要”证明。 《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 1、如当事人限期没有提交 “三需要”的证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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