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虚假宣传诋毁商誉
AA
[虚假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福清大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南门下梧。
法定代表人:陈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雄,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万禄,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南海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依华,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萍,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大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闽公司)与上诉人福州南海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岸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大闽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鳗钙及系列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大闽鳗钙。该产品于1998年4月7日取得了国家卫生部卫食健字(1998)第195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南海岸公司也是一家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南海岸鳗钙,该产品于1997年4月24日取得了国家卫生部卫食健字(1997)第236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适宜人群为儿童,孕期、哺乳期妇女及中老年人。南海岸公司在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即在报纸等媒体和散发的广告宣传单上宣称南海岸鳗钙,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唯一鳗钙类法定补钙保健食品;未经卫生部正式批准的是一般补钙食品;南海岸鳗钙,国内首创以淡水鳗鱼脊椎骨为原料;有电码防伪标志的南海岸鳗钙,都是南海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产品等。至1998年10月间,南海岸公司仍在《海峡都市报》上刊登含有南海岸鳗钙,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唯一鳗钙类法定补钙保健食品广告词的产品宣传广告。从1999年5月份起,南海岸公司开始着重宣传南海岸鳗钙是专为儿童研制的鳗钙。南海岸公司还散发了题为《最近,我很烦》的广告宣传单,称妈妈前几天给我买回一盒鳗钙,居然没有买南海岸鲤钙!吃起来,口感又差,又不舒服。我真的很烦!后来妈妈发现,原来有些鳗钙并没有通过国家卫生部的批准不能用来补钙,甚至没有通过安全性毒理性检验,其质量及服用后的安全性难以保证。我对妈妈说下次,一定给我买南海岸鳗钙。
原审法院认为:大闽公司和南海岸公司同为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且主要产品为鳗钙,双方为同行业竞争者。双方在市场竞争中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南海岸公司宣传其鳗钙产品是国内首创,是鳗钙类唯一的法定保健食品等行为,均不构成对大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为,那时大闽鳗钙还不是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此外,南海岸公司在经批准的适宜人群的范围内对其鳗钙产品作特定人群的着重宣传,不能视为是在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题为《最近,我很烦》宣传单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未经批准的鳗钙产品而言。故大闽公司认为以上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观点,不予支持。但南海岸公司在大闽公司取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几个月后,仍在报纸上宣传其为鳗钙类唯一经批准的法定保健食品。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除误导消费者外,还贬损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南海岸公司对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闽公司要求南海岸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大闽公司未能对其因南海岸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举证,对其要求赔偿的数额不予全部支持,故根据南海岸公司的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对大闽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影响程度及大闽公司的社会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大闽公司未对其请求的律师费调查费进行举证故其关于律师费、调查费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在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南海岸公司应立即停止损害大闽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南海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向大闽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南海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大闽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人民币2万元;四、驳回大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10元,由南海岸公司负担。
大闽公司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回避了南海岸公司下列不正当竞争事实:(1)关于正宗,上诉人指控南海岸公司在《海峡都市报》上刊登的广告南海岸鳗钙正宗鳗钙类产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