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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09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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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2009至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9〕85号 发文日期:2009-07-31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2759元×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3元的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 (1923元×60%)为缴费基数。工资薪金低于1154元的,按1154元申报,1154元至8277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之间选择。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142(1714×300%)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原则上以1714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80%即1371元(1714×80%)的,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按1371元为基数申报缴费。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2009年7月至12月份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比例: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5%计征(职工个人不缴费)。   3. 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单位缴纳医疗补助金按2.5%计征(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应缴费)。   (五)2010年1月至6月底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三、申报办法   (一)企业申报缴纳2009年8月起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以上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于 8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申报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各险种征缴比例,计算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同时填报《汕头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二》)。   个体工商户首次申报缴费时,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2.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于 8月25日前,凭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及资料更改手续,否则将无法记录个人帐户。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申报从 8月1 日起按新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参加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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