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业务用户议(效能快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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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业务用户议(效能快信)

企业信息化业务用户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企业信息化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中国移动为企业提供的信息化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MAS类:主要业务包括移动OA、移动CRM、移动进销存、移动财务、移动客服、手机邮箱、无线网站等,是中国移动通过在集团客户(主要为拥有完备企业信息系统的政府行业用户和企业)内部部署移动代理服务器,为集团客户提供的基于移动终端(包括短信、彩信、GPRS 、WAP、手机客户端等)的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移动代理服务器将不同的行业用户应用和业务延伸到移动终端。 ADC类:主要业务包括移动OA、移动财务、移动进销存、移动客服、手机邮箱、无线网站等,是中国移动为集团客户(主要为中小企业用户)按需提供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托管式的信息化应用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义务提供白名单(允许发送号码)以及短信实名签名给乙方。用户实名签名为一个字数不超过8个汉字的客户名称缩写,客户名称缩写必须在理解上与原名称一致。若用户发送的短信字数+企业简称+2([]所占的字节数)不超过70个字,在企业用户发送的短信后添加[企业简称];若用户发送的短信字数+企业简称+2([]所占的字节数)超过70个字,将对短信按70个字/每条进行拆分,并在拆分后的最后一条短信中添加[企业简称]。同时,考虑到接收短信的手机用户的感知,在拆分时将在最后一条短信中至少保留5个字的短信内容。拆分后短信将按实际所拆条数进行计费。 二、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服务、软件、硬件用于任何违反的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六条 免责条款 一、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二、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将尽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三、乙方随时可能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调整,乙方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乙方在系统设计时已尽力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但乙方不保证该业务的绝对安全、稳定,甲方在乙方网络上进行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等情况,同时存在黑客攻击的可能性,网络系统可能出现一些临时性故障和不可预测的风险,甲方同意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免责。 协议的终止和生效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在本协议期满30日前双方均未有提出终止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提出期满终止协议,应在协议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则本协议期满终止。 其他 一、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二、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互相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三、如果协议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的相应规定为准。 四、《企业信息化业务登记单》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企业信息化业务登记单(效能快信) 客户资料 (请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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