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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线电对讲使用管理规定
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对讲机目前分为公众对讲机和专业对讲机,公众对讲机是指信息产业部〔2001〕869号文件规定的对讲机。其技术规范附后。此外的对讲机均属专业对讲机。凡购买专业对讲机者均须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二、电台执照申办手续
不设中继电台的单位可直接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请表》及电台资料表(另附),并加盖单位公章;
持此表及应缴纳的费用来我局办理设台手续;
拟架设中继电台的须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设台手续,具体程序可登录我局网站查阅或致63345219垂询;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对讲机须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为每机每年100元。自申请之日起,至当年年底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一年收取,超过一个季度不足半年者按半年收取,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收取。凡申请时不足半年者须同时提供购机发票。
频率占用费不跨年度收取。
三、更新及增购设备
凡取得电台执照的单位,新增设备时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报表》及电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按原执照指定的频率置频;
持申请表、相应的频率占用费及2-4部所购设备来我局办理执照,更新设备的可在年审时办理,同时办理报废手续;
四、报废手续
用户设备如发生损毁、丢失时,可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申明报废原因,注明报废机型、产品序号等,设备丢失的须加以注明,并加盖单位部门章;
持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及损毁设备办理报废手续;
对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报废设备核对无误后,开具《无线电发射设备报废证明》;
所报废的设备使用不足半年者,不再收取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但已收取的不再退还。超过半年的仍须按规定缴纳。
五、过户及更名
凡需过户或更名者,均须由原用户出具更名或过户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凭更名或过户申请,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新执照,原执照收回作废。
如在缴费期间办理的用户,应在交费之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缴费方既可是原用户,也可以是新用户;
六、电台执照的年审及换发
凡登记在册的用户,须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携带电台执照原件来我局办理执照年审并缴纳频率占用费,两年以上未办理年审的,须携带2-4部在用设备进行测试;
收费标准:每机每年100元;
执照有效期当年到期、更名过户以及报废或新增、更新设备时,须换发执照。
七、使用要求
凡经核准登记的对讲机,用户不得自行加装设备或改动电路来改变频率、增大发射功率;
在机场、飞机上使用时要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
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
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 天莲大厦2107室(西客站以东会城门桥东南侧)
电话
联系人:吕先生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OO六年元月
公众对讲机技术规范 工 作 频 率(MHz) 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 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 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 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发射功率(EIRP):≤0.5W 频率容限:≤±5ppm 杂散辐射:≤50uW 信道间隔:12.5kHz
设
设置无线电台申报表
(对讲机专用)
设台单位 所属系统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使用地区 电台数量 电台类别 ? 150MHz ?400MHz ?900MHz无中心选址
设 台
理 由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
单位领导
意见
审 核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
无线电
管理局
意见
电 台 资 料
系统编号 执照编号
设备型号 出厂号码 设备型号 出厂号码 设备型号 出厂号码 备 注
venture capital i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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