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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
莆田市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莆田市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项目污染控制,推进我市农业污染减排,现根据国家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国家环保部总量司2011年)
(五)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六)NY/T1222-200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七)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九)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11年第13号)
(十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
(十二)HJ/T39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一)粪污水处置
1、处置模式
根据我市畜禽养殖业项目污染现状和农业源污染物总量减排需要,其处置方式原则上鼓励采取全过程达标处理方式,严格控制采用厌氧处理后用于农业施肥模式(模式二),采用模式二的其环评审批文件须经市环保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且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荷肥量、荷水量超出承载能力时,需增补建设其它达标处理模式的设施。畜禽养殖业项目根据所在位置不同等具体情况,其粪污水处置可单独、或并用以下模式:
(1)厌氧-好氧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模式(模式一)
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污水经过固液分离-厌氧-好氧处理达到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等级标准(即:SS≤400mg/L、CODcr≤500mg/L、BOD5≤350mg/L、NH3-N≤45mg/L)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厌氧处理后用于农业施肥模式(模式二)
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污水经过固液分离-厌氧后的沼液用于农业施肥(参照指标:SS≤800mg/L、CODcr≤3000mg/L、BOD5≤1500mg/L);
(3)厌氧-好氧-湿地处理后用于农业水肥、灌溉或回用模式(模式三)
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污水经过固液分离-厌氧-好氧-湿地处理达到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即:SS≤200mg/L、CODcr≤400mg/L、BOD5≤150mg/L、NH3-N≤80mg/L、总磷≤8.0mg/L)后用于农业水肥、灌溉或回用;
(4)厌氧处理后进行生物发酵舍消纳模式(模式四)
采用干清粪工艺,经固液分离的污水进入沼气池厌氧处理后进行舍外生物发酵舍消纳。
(5)舍内生物发酵舍消纳模式(模式五)
2、具体要求
(1)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干拣率应大于70%,应设置专门的粪(渣)贮存设施,容积应能满足日常生产需要,保证粪(渣)不随意外排,原则上不少于0.02平方米/头;贮存设施应采取密闭等措施,做到防臭、防水、防渗。粪(渣)应及时清运,运输粪(渣)的车辆应密闭。
(2)养殖场内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应采用暗沟收集,出水口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用于计算污水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即:冬季≤1.2,夏季≤1.8,春、秋季≤1.5(立方米/(百头.天)(干清粪工艺)。
(3)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有关池容参数原则如下:
①集水池容积不小于0.01立方米/头;
②酸化池容积不小于0.014立方米/头;
③沼气池容积不少于0.25立方米/头;
④沼液储存池容积不小于0.1立方米/头;
⑤好氧反应系统容积不少于0.06立方米/头;
⑥采用人工湿地作为自然处理系统,其处理面积不少于0.001亩/头。
(4)沼液用作农业施肥,其消纳面积与存栏猪头数关系取值原则如下:
①果园:不少于0.2亩/头;
②菜地:不少于0.05亩/头;
③粮食经济作物:不少于0.06亩/头;
④林地:不少于0.05亩/头;
⑤鱼塘:不少于0.03亩/头。
(5)处理液经过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用作农业水肥,其消纳面积与存栏猪头数关系取值原则如下:
①果园:不少于0.09亩/头;
②菜地:不少于0.022亩/头;
③粮食经济作物:不少于0.027亩/头;
④林地:不少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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