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险业新设机构观察期制度(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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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险业新设机构观察期制度(试行)

青岛保险业新设机构观察期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解决成立初期由于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经营发展不稳定、内控能力较弱、合规意识不到位等问题,鼓励、支持其走依法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青岛保险业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新设机构是指在青岛辖内开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包括一年),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条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观察期是指青岛保监局对新设机构实行为期一年的观察,重点关注其业务发展的合规性、持续性和内控能力等情况。观察期截止后,对新设机构进行调研性检查,根据观察、检查和后续处理结果对新设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新设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新设机构观察期制度是分类监管的有益补充。通过对新设机构动态观察,利用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促使其主动调整转变以大量铺设机构为特征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同时有助于监管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实行新设机构观察期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本制度不仅覆盖青岛辖内所有保险公司新开业市级分支机构,对准备或正在进入青岛市场的其他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二)公正性原则。本制度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则,以全面、客观的观察评估为基础,确保观察范围、指标、方式的一致性,保证观察、检查和评估等各项工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三)统筹性原则。本制度与其他监管制度如保险公司专管员制度、月度风险分析制度等相结合,与保监会部署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相结合,与新设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行政许可和分类监管相联系,统筹兼顾,构成动态、可持续的监管体系。 第三章 观察与检查 第六条 在观察期之内,新设机构须在每个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管控报告和报表报送给青岛保监局各公司专管员。 新设机构提交的报告和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财产险新设机构的月度报告和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队伍建设情况、营销团队建设情况、机动车保险业务情况、非车险业务情况、理赔服务情况等内容。具体报送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人身险新设机构的月度报告和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变动情况、营销团队变动情况、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团险业务承保情况等内容。 具体报送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青岛保监局对新设机构月度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所掌握的其他情况,对新设机构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内控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异动指标进行重点分析,建立观察期月度风险分析档案。 第十条 根据新设机构观察期内月度风险分析档案,将经营发展指标出现异动、市场存在不良反映、信访投诉较多的新设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一条 观察期间,青岛保监局对新设机构尤其对重点关注对象适时开展检查。观察期满后,青岛保监局还应对新设机构实施调研式检查。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转入现场检查程序。 第四章 评估与监管 第十二条 青岛保监局根据新设机构月度风险分析档案、检查情况,以及观察期满后进行的调研式检查形成新设机构综合观察评估报告,并将新设机构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解除观察类公司:被观察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稳健,内控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继续观察类公司:被观察机构内控管理较为混乱,有明显的管理漏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新设机构综合评估报告,对新设机构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解除观察类公司:转入常规公司的监管模式,鼓励其依法可持续发展。 继续观察类公司:就其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提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其全面整改,并延长6个月的观察期。延长期满仍不符合解除观察标准的,观察期不再延长,将其观察评估结果通报总公司,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青岛保监局向被观察机构反馈评估结果和监管意见,并视情况通知其上级机构或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五条 未经青岛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产寿险新设机构经营管控报告报表和观察评估结果。凡违反规定,擅自公布上述材料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新设机构观察期的实施情况,青岛保监局将在条件成熟时,把观察范围扩大至辖内所有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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