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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遗传改良下半年工作方案
附件1
种公猪站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年)》,促进种猪遗传交流,加快推进生猪联合育种,特制定本方案。
一、种公猪站建设目标
根据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在全国遴选3-5家种公猪站进行试点,通过核心育种群公猪精液交换,实现核心育种场间遗传物质交流,推动种猪联合育种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种公猪站遴选
(一)遴选标准
1种公猪站生产公猪规模200头以上。
2种公猪站用于交流的种公猪来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014年以来从国外具有种猪出口资质的种猪场引进的种公猪,符合《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并在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登记;经过农业部种猪测定中心或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场内性能测定的种公猪,经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评定,父系指数、母系指数大于125,场内测定的公猪排名应在本场本品种内前20%。
具备开展遗传交流工作基础:2014年以来,每年交流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不少于5家,交流种公猪数量不少于20头,在交流核心场配种数量不少于300胎次。
种公猪站建设:符合《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NY/T 2077-2011》要求;高效空气过滤设备(以0.3μm微粒为测试物,在规定条件下滤除效率高于99.97%);实验室达到生物安全二级。
5公猪健康要求:临床健康无病,猪瘟抗原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抗体阴性,猪伪狂犬病野毒抗体阴性。
6种公猪精液质量符合《种猪常温精液GB 23238-2009》要求,建立涵盖精液生产、储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体系。
(二)遴选程序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核心场推荐、省级审核上报、形式审查、现场评审、批准发布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的企业,需经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推荐,并填写《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申请表(见附件)。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全国畜牧总站牧业发展处。申报材料一式3份,电子版材料传至myc-nahs@agri.gov.cn。
2审核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条件的材料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核实材料、听取汇报、考核评分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综合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3批准
办公室综合审核意见,报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生猪生产区域布局、核心育种场分布、种猪遗传交流等因素基础上,领导小组统筹研究确定种公猪站名单,由农业部发文公布。
三、种公猪站每年为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核心群母猪提供种猪精液产品配种500胎次以上;每头参加交流的种公猪年配种核心群母猪至少10胎次以上;交流核心场数不少于5家;用于交流种公猪数不少于20头;配合农业部开展疫病和种公猪精液产品质量检测。
每月向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上报用于核心群交流种公猪的精液产品生产、检测和销售情况;每年上报2次种公猪健康检测情况;积极配合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种公猪交流情况评估。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经授权可使用“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标识;优先享受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相关政策和技术支持等。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
附件2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O一六年九月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的申报。
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种公猪来源指引进或选留,引进的要说明供种国家、地区(或单位)及日期。
统一计量单位:达100Kg体重日龄为天,日增重为g,膘厚为mm,眼肌面积为cm2,屠宰体重为Kg,屠宰率、胴体瘦肉率为%。
胴体瘦肉率指屠宰测定的平均值。
种猪生长发育与屠宰性能是指近两年来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和繁殖记录统计结果;种猪父系指数、母系指数参考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评定结果。
所填数据包括系谱、性能测定数据与提交至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数据一致。
本表一式三份,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邮 编 建场时间 员工人数 总 投 资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年总产值 人员构成 总计 人,其中:本科以上 人、大专 人、中专 人 主要机构设置 生产 育种 兽医 销售 人员
组成 人数 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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