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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方特色产业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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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方特色产业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 宁夏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为支持我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使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资金,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二、支持方式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申请 (一)申报材料: 各市县(区)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时,应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纸质A4纸),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7、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8、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9、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0、上一年度完税(免税)证明; 11、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三)申报时间: 各市县(区)财政局于指定日期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汇总表及项目材料(各二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必须一致)。超时不予受理。 五、项目审核及资金下达 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建立项目库。 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县(区)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县(区)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下达项目资金并上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1、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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