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大连高新区企业吸纳2009届毕业生特别岗位补贴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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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大连高新区企业吸纳2009 届毕业生特别岗位补贴及实施特别 培训计划的具体办法 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本信息;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范文、教育、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把高新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第四项“政策支持”中特别岗位补贴及特别培训计划落实到实处,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方案”中所称企业及培训机构指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和培训机构。 第二条 “实施方案”中“择业期”是指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到第三年的6月30日止的一段时期。 第三条 “实施方案”中“普通中等学校”是指经由国家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第四条 “实施方案”中“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实施方案”中“辖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生源地在高新区行政托管区域内,毕业后户口档案已迁回且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六条 “实施方案”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 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七条 “实施方案”中“专业转换技能培训”是指为了解决高校毕业生由于其所学专业的社会需求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导致的就业困难问题而进行的专业转换、技能提升的培训。 第八条 特别岗位补贴由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材料由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中心)进行初审,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财政局复核后发放。 第九条 享受特别岗位补贴的毕业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大连市生源或大连地区普通中等、高等院校的2009届毕业生; 2、首次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并被企业正式录用; 3、已办理报到和录用手续; 4、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第十条 特别岗位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十天,申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特别岗位补贴申请表及明细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若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名头不是大连高新区人才中心需提供两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有合同期限的一页和双方签字盖章的一页); 5、社会统筹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两份,截止时间为申报当月); 6、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复印件一式两份); 7、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8、身份证; 9、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特别培训补贴标准依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不同,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 特别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携带申报材料到高校中心进行初审,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财政局复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享受特别培训补贴的毕业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大连市生源或大连地区普通高等院校的2009届毕业生; 2、经培训后与园区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并被企业正式录用; 3、已办理报到和录用手续; 4、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第十四条 特别培训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最后十天,申报时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特别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3、劳动合同; 4、社会统筹保险缴纳证明; 5、录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培训费收据及培训记录表; 7、户口簿; 8、身份证; 9、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专业转换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的最后十天,毕业生应当携带申报材料到高校中心进行初审,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复核后发放。 第十六条 享受专业转换技能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毕业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辖区登记失业的2009届高等学校毕业生; 2、毕业生所在家庭必须是经过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 第十七条 毕业生申报专业转换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证明; 2、户口簿; 3、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 4、身份证; 5、失业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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