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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瓦路95号阳光地带10-1号门面出租公告.doc
合瓦路95号阳光地带10-1号门面出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投标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一 项目名称 合瓦路95号阳光地带10-1号门面出租 二 项目编号 2016LYCJ030 三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四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房屋
用途 租期 免租金装修期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万元) 合瓦路95号阳光地带10-1号门面 第1层 混合 约16 商业 3年 5天 0.86 首年前3个月中标租金之和 0.5 1、标的位于合瓦路与义井路交口以西,合瓦路95号阳光地带一层;
2、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统一收取;
3、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房屋有渗漏情况,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上下水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6、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中标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从事中餐经营,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项目,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违法经营。 六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竞价。
七
对投标人的特别要求 (一)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中标人负责清理。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中标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中标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和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及窨井积水抽排改造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中标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中标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中标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按规定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内约定。
(十)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投标人,均应于公告截止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一)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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