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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doc
广西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广西海事局辖区内船员违法记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海事局所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时,应遵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广西海事局辖区内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适用本实施细则,实施累计记分。
本实施细则所称船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第四条 广西海事局船员管理处是广西海事局辖区内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支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是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广西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以及所属海事处是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实施机构。船员违法记分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违法记分确定
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5分、10分、8分、5分、3分、1分六种。记分参照《船员违法行为及记分分值对照表》(附件1)执行。
第七条 船员同时违反《船员违法行为及记分分值对照表》中两项及以上的违法行为时,违法记分取高者。
第八条 船员违法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 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5分的船员,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前,须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并保留有关证据,填写《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附件2),并由被记分船员签字确认,加盖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机构行政章。
第三章 违法记分的记载
第十条 船员违法记分除记录在《船员服务簿》记分附页外,还应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或“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相应的管理模块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对违法船员进行记分,在《船员服务簿》记分附页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记分分值”用汉字大写填写实际分值;
(二)“执法证号”填写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码;
(三)“记分时间”填写做出记分决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或滞留证件后,应及时填写《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报各分支海事机构船员管理部门,船员管理部门收到《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或“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相应管理模块内船员违法记分信息维护。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记分附页填写已满页的,由船员本人向其《船员服务簿》签发机构申请换发记分附页。
第十四条 对当时不能进行违法记分的,由做出记分决定的海事机构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船员由于各种原因遗失、灭失或损坏《船员服务簿》和/或记分附页的,如违法记分信息在船员管理系统内显示没有记满15分或违法记分已经得到处理的,可按照《船员服务簿》补办程序办理。
按第十三条和本条换发、补发记分附页的,签发机关应在换、补发后的记分附页补填有效的违法记分情况。
第四章 滞留证件和强制培训、考试
第十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记满15分的,由最后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其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滞留,同时将《滞留船员证件通知书》送当事船员签收。
《滞留船员证件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滞留证件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船员本人留存。
第十七条 船员证件被滞留后,不能凭《滞留船员证件通知书》在船上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船员违法记分记满15分的,需在收到《滞留船员证件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指定的地点完成强制培训、考试。强制培训时间为20小时,内容至少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海事案例分析。
海事机构收到船员强制培训申请后,应在30天内予以安排培训、考试。考试在强制培训结束后进行,并由海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船员参加强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实施考试的海事机构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栏填写“业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等字样,签注时间并加盖《船员服务簿》签注章,及时返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
第二十条 实施证书滞留的海事机构在完成船员违法记分处理后,需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或“内河船员管理系统”上把船员有关处理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船员对违法记分不服的,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滞留证件的海事机构申请复核。经复核需变更或撤消原违法记分的,由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记分附页上予以变更或撤消,同时把有关情况记录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或“内河船员管理系统”上。
第二十二条 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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