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简答名词_201303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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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简答名词_20130312

名词: 法律事实P3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经济法律事实P3: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关系:P3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法律行为P4: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自觉行为。 法人P6: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P8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代理P8:代理与委托关系密切,它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分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委托代理P9 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言(受托人)与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P9: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决定而确立的代理。 代理权P9:是指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表见代理P10 是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行为。 公司P17公司是企业的_法人_,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_全部_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P21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P27 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牡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其股东均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股东的投资额为限;公司以实际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要约P44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P45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但其本省并不构成要约。 格式条款P47 是合同订立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效力特定合同P48 是指合同成立要件之一部分尚未成就,但法律不禁止有资格者追认而使之生效的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P56 (1)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现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P56在双务合同中,应当现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放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P56在双务合同中,应当现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代位权P57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不可抗力P61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非人力所能抵抗的外界力量,如地震、飓风等。 工业产权P65 是指特定人以特定知识产权为内容,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在授权区域和时间内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专利权P67即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专用权。 职务发明P67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P68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P68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新颖性P70 即在申请日(优先权日)或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部门申请并且记录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创造性P71 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指申请日或优先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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