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力理论的重新检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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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力理论的重新检讨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郭丹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企业 general partnershi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内容提要: 文章基于对美国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等几种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从责任形式、税务负担、企业管理权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几个角度分析了投资者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合伙制商事法律主体的利弊与取舍。文章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酝酿出台之际,以比较法的研究视角,以期从美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中有所学习借鉴,在中国承认更多种类的灵活的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为投资者与企业家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General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imited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writers here illustrates how an investor choose any of them in consideration of its legal liability,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performance, etc. By introducing these diversified and flexible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of the western counties, the writers hope to see more of them will be adopted by the Chinese law in order to provide wider economic fields for the entrepreneurs and investors to conduct their commercial businesses in China.   一、引言   合伙制企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也是最灵活、最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自从有了人与人的合作牟利行为,就有了合伙,其历史悠久,无从追溯。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合伙法律制度及受其约束的合伙制企业则出现较晚。中世纪后的欧洲,合伙企业成为商人与出资人联合牟取利益的重要工具与手段,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就发端于这一时期在地中海地区形成的商法(law merchant)。美国的合伙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的普通法院早在17世纪就已接受了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有关合伙企业权利义务的商法原则,但直到1756年曼斯菲尔德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后,有关合伙企业的商法原则才真正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   美国早在立国之初便存在大量的合伙制企业,美国的合伙制度继承自英国的普通法原则,但其关于合伙的有影响的成文法的出现则是近100年的事。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关于企业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合伙)的立法权限属于各州的立法机关。因此,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订的适用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统一合伙法(1914)》与《修订统一合伙法(1994)》;适用于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统一有限合伙法(1916)》与《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1985)》以及适用于有限责任企业的《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1994)》等有关合伙性质企业的“统一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作为示范法的意义存在的。但必须肯定的是这几部示范法对美国各州的合伙制企业立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几乎所有的州都依据相关的示范法制定了本州的各类合伙企业法。   合伙制企业的生命力就体现在其灵活性上,本文着重分析美国合伙制企业的类型、联系与差异,以期对中国的合伙制企业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借鉴。   二、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GP)在美国,即我们一般讲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适用《美国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UPA1914)》与《美国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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