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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规则》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规则
为维护《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会员自律公约》,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行业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健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抵制不合理限价、监理企业自身低价竞标,共同保护企业的合法、合理利益和权益,避免在恶性竞争中自毁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章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规则》(以下简称“《市场行为规则》”),以共同遵守。
专委会各大区会长单位应在遏止监理企业恶性竞争中发挥平衡、协调、监督的关键作用,以使各区域性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取费达到发改委、建设部 670 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标准或达到发改办能源【2007】1808 号文《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市场行为规则》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监理专委会的会员单位;
1.2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市场行为规则》。
2 编制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670 号文”)。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能源【2007】1808号文件“关于同意颁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函”(以下简称“新预规”)。
3 市场行为规则
3.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3.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3.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3.4 会员单位享有《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3.5 会员单位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觉遵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会员自律公约》及本《市场行为规则》。
3.6 会员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中,应按“670 号文” 或“新预规”标准和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不损害企业本身和同行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确定投标报价。
4 违规认定程序
4.1 专委会应组建市场监督检查机构,成员由各区域会长单位领导或若干会员单位专家组成,由专委会任命组长。
4.2 监理专委会秘书处组织市场监督检查机构对违规会员单位开展调查取证。
4.3 监理专委会秘书处依据调查结果提出报告,对有违规竞价行为的会员单位提请监理专委会会长会议审议,并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审核认定。
4.4 监理专委会秘书处根据调查结果的认定意见,书面通知相关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专委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超过时限则视为接受。
4.5 监理专委会秘书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核实,并提请监理专委会会长会议复议。复议结果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审核认定,该认定为最终认定。
5 违规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根据其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5.1 提醒、警告。
5.2 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分。
5.3 取消当年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的企业评先、个人评优,并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议取消当年在监理行业的企业评先、个人评优。
5.4 通报批评。
5.5 暂停监理专委会会员单位资格半年至一年,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同时暂停其参与监理专委会会员单位的活动(包括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发证、继续教育及行业证续期等)。
5.6 取消监理专委会会员单位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5.7 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8 建议暂停违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业务的预审。
5.9 暂停批准非会员单位的入会申请。
6 附则
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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