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符合澳门刑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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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符合澳门刑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符合澳门刑法的基本原则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蒋朝阳 澳门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过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最低程度介入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纵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其条文草案体现了上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现就《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所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过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最低程度介入原则等原则的立法思想做初步分析。 1、《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是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对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予以处罚。按照近代刑法学鼻祖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说法,即“法无明文规定为罪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为刑者不为刑”(转引自燕人、东山著《澳门刑法总论概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10月第1版,第7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刑事实体法方面罪刑法定,在刑事程序法上无罪推定。《澳门基本法》第29条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第條罪刑法定原則该条规定:一、事实可受刑事处罚,以作出事实之时,其之前之法律已叙述该事实且表明其为可科刑者为限。二、对危险性状态可科处保安处分,以符合科处保安处分之前提之前,该等前提已为法律订明者为限。三、不容许以类推将一事实定为犯罪或订定一危险性状态,亦不容许以类推确定与一犯罪或危险性状态相应之刑罚或保安处分。 澳门回归前,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适用葡萄牙的刑法典第141条至176条的规定。由于回归后澳门法律基础的改变,原葡萄牙的法律不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针对在澳门特区发生的危害国家的犯罪,由于在澳门刑法典中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则不得适用刑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虽然在澳门鲜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状况发生,但如果这种法律空白持续下去,将十分不利于国家基本利益的维护,也不利于特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此外,《草案》中对过失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也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按照澳门刑法典的规定,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澳门刑法典第12条),对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下才能予以处罚。涉及危害国家的犯罪绝大部分属于故意犯罪,犯罪预备行为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第一阶段。行为人在这个阶段因主客观因素停止犯罪的,为犯罪预备。对犯罪预备进行刑罚的基础是,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作出预备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下一步继续实施犯罪通过必要的准备;其次,在预备阶段,行为人在客观上为下一步继续犯罪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均有一个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所以,在犯罪预备阶段对其实行惩罚,既可以从犯罪的第一个阶段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更可以有效地预防行为人进一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也符合刑法典中规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2、《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条文的设定,符合澳门刑法典规定的罪过原则 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没有罪过就不构成犯罪。按照澳门刑法典的规定,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澳门刑法典第12条规定:“出于故意作出之事实,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出于过失作出之事实,方予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对出于故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犯罪予以处罚。 纵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条款设定来看,《草案》规定了七种犯罪行为,这七种犯罪行为中,绝大部分是故意犯罪,如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主观恶性大,罪过严重,只有第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笔者所注),《草案》规定的是过失犯罪。上述罪状的设置,符合澳门刑法典规定的罪过原则。 3、《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条文规定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等价原则或罪刑均衡原则。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也曾说过:“遭受侵害的福利愈重要,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他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转引自燕人、东山著《澳门刑法总论概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10月第1版,第9-10页)。这里,“遭受侵害的福利”在今天看来指的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阻止犯罪的阻力”指的就是刑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就是,刑罚的轻重取决与犯罪的严重程度,轻罪适用较轻的刑罚,重罪则应适用较重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边沁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主要规则有五个:第一,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第二,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第三,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应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第四,罪刑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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