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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国际一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画」经费使用原则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壹、計畫經費分配措施:
一、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及研究,優異領域特色提昇5年(94~98)改善計畫及經費額度,並應訂定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二、打造國際一流大學、延攬優秀人才均應屬長期投注之計畫,為持續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提供誘因讓學校願意配合本計畫,政府承諾10年至多1,200億元的經費支援,其中,第一期五年由特別預算支應500億元(每年100億元),第二期五年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至於有關經費之分配、追蹤、考核則由審議委員會辦理。
三、本計畫經費將以資本門占40%經常門占60%之比例編列,得視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各校年度補助經費原則分3期撥付。
四、本計畫經費依「擴大公共投資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增修條文」規定,年度預算未能執行完畢,未發生契約責任並經行政院同意後可保留3年。
五、本計畫之審查由本部邀請國內外學術聲望卓著之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國內大學校院具發展為國際一流潛力之校院及領域條件後核定,並依據各計畫書所列年度質化及量化具體目標評估其績效。
六、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於一個月內依審查委員意見及核定經費額度修正計畫書報部,據以執行,並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貳、計畫經費編列標準及使用原則
一、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屬提升學校整體基礎建設,經費使用範圍包括改善或提升大學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建築設施、辦理國際學術交流,如國外機票差旅費,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人員或編制內教師除法定給與外之人事費支出,(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等),本項經費使用以延聘國外優異教師為原則,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以提昇教學研究水準,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必須完成校內程序後,始得據以實施。上述彈性薪資及給與不得為全校齊頭加給,必須為延攬該領域少數優異頂尖人才適用之。
甲案:本經費不得用於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園區之相關費用及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及內部場地費、本機關人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人費、諮詢費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
各計畫所編人事費得含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部分應自學校配合款支應。
各校計畫總經費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資本門)預算數額百分之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經常門)預算數額百分之30範圍。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校計畫總經費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原則,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30。
本計畫之採購事宜請務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本計畫之國內差旅費支給事宜請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如各計畫有出國之必要,須於預算表中編列國外差旅經費,出國人員應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本項經費得由國內差旅費流入百分之10,各出國計畫授權各校自行從嚴覈實核定免報部。
年度經費之跨年使用原則: 本計畫補助之年度經費如未使用完畢,所剩餘經費得列入次年度繼續使用;全程計畫執行結束,計畫執行如有結餘,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國立大學)得納入校務基金,私立大學者,需按比例繳回本部。
叁、計畫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不得移作他用。如屬跨校性計畫,則由計畫申請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及核銷等事宜。
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財物處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年度計畫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如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為執行計畫業務需支出時,得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
經費之核銷:
執行學校應將每年度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於年度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連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函送本部辦理核銷。但經本部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原始憑證得免送核;另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符合「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者,原始憑證得免送核,惟應與相關資料,依計畫及科目彙訂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註)
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等蓋章。
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原則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行學校彙整報部。但若各分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行學校統一撥付及核銷者,其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行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報部。
五、實施校務基金學校94及95年度經常門補助收入以「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補助收入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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