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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学校取得债权凭证管理作业要点」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另勸募款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處理,爰配合修正要點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接受國內外各項捐募款之收支處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四)累積金額:指業務機關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之累計金額。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本要點之用詞定義。
三、本點第四項所訂捐款餘額係指當年度收入減支出之數。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業務機關得拒絕之。
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接受捐款之範圍、項目等另訂作業規範。
一、本點新增。
二、因各機關近期頻頻發生附條件捐款之捐款屬性認定爭議,且產生處理之適法性疑義,為避免日後發生類似情形,爰增訂本點第一項規定,以促使附條件捐款之處理全面法制化或制度化,以杜絕爭議。
三、依臺北市議會議員之書面質詢:「……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市府機關編列有預算,收受捐款,不具正當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須訂定迴避原則,不得來者不拒收受捐款……」之意見增訂本點第二項迴避條款。
四、配合各機關捐款管理實務作業需要增訂本點第三項及第四項。 四、業務機關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業務機關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二、各機關接受捐款或募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或受募者。 一、點次遞改。
二、將本府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府財務字第09830541900號函示內容納入本點第二項規範。 五、業務機關接受外國貨幣捐款,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業務機關應拒絕之。 三、各機關接受之捐募款若為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後,核實入帳。各機關接受之捐募款,其為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者,應依會計程序入帳;其為實物者,應登記於保管品備查簿,並於變現後核實入帳。捐款經費之收支,應尊重捐款者意願,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捐款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者,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二)捐款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有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置之。 六、各機關接受一次性捐款或經常性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其委員應含有捐款人代表或本機關以外之人士擔任之。金額未達五千萬元者,各機關亦得視實際情況比照辦理。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各機關依規定程序訂定之。
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提出審核意見略以:「…貴府所屬部分機關年經收鉅額捐款,卻因現行規定寬鬆,未具強制性,而未設置管理單位及訂立運用要點與計畫,致衍生捐募款保管及運用之爭議。…」。為健全捐款收支及監督管理,爰依審計處審核意見及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秘書長召開研商「臺北市捐款收支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會議決議,修正降低設置管理委員會之捐款金額標準,並將原達規定標準「得設置」管理委員會之非強制性規定,修訂為「應設置」。
(刪除) 七、各機關向外勸募所得款項,應依原訂用途使用,並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勸募款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本要點無須重複規範,爰修正刪除現行要點第七點規定。
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定之。 八、各機關得就捐募款之運用方式、收支管理及稽核等,另訂立管理運用要點或計畫。
各業務機關依第三點第四項、第八點訂定之相關規定,應函報本府財政局同意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各業務機關訂定相關規定之報核處理程序。
十、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捐募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指定用途之捐款,尚有節餘,機關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指定用途之捐募款,若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各機關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但因業務需要,得以收支併列方式,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查捐款指定用途事項執行完畢後,即不會再有指定用途之支出,不致發生須以收支併列方式循預算程序辦理之情形,如支出事項非屬捐款指定用途之支出,則與原捐款無關,應個別循歲出預算程序辦理。因實務上不會發生上開但書規定情形,相關規定文字徒增誤解及爭議,爰修正刪除。
十二、各業務機關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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