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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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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華科技大學實驗室管理辦法 100年月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次務會議通過年月日學年度第2學期第次務會議通過」」」:::: 一、各實驗室出入門之門禁開關作業由各單位主管指定教師擔任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負責人必須負責門禁,並查看使用情形清潔作業及安全維護,使用後將進出門關妥、上鎖。 二、各系(所)應針對所轄實驗室進行妥善管理,並針對實驗室使用情形進行查察,必要時得不定期指派人員巡視。 三、單位主管平時應負責實驗室門禁督導。 四、全校各實驗室門口均需掛有負責老師及課表掛牌。 第 六 條 人員出入管理 一、鑰匙管理:各實驗室出入門鎖,使用鑰匙進出管理者,鑰匙由該系所辦公室及實驗室負責人保管。 二、實驗室借用:由各單位自行規範訂定辦理。 三、實驗室稽核管制與異常處理: (一)實驗室負責人或單位主管於檢查實驗室時,若發現未申請核准之人員進入實驗室時,應查明其身份及進入原因,並即詳查實驗室機械、設備或設施是否有異常狀況,如有異常應告知單位主管協助處理。 (二)各單位之教職員如遇緊急狀況,應即刻通知環安中心及主管到場處理。 (三)實驗室負責人於職務交接時,原職務負責人員除將實驗室財產明細及鎖匙移交新任職務負責人外,應依實驗室特性、實驗室管理辦法與相關注意事項告知新職務負責人。 第三章 機械設備儀器之採購、操作使用 第 七 條 機械設備及儀器採購 一、採購應依年度預算及「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循學校相關規定辦理請購及採購事宜、登帳列管。 二、各類機械、儀器設備及物品,經正常程續辦理採購驗收完成登帳後,應即刻貼上標籤列管使用,必須拆封啟用不得閒置。 三、各實驗室所購置之機械、儀器設備,未經簽准或管理單位主管之允許,不得任意將儀器設備移動它處及改變存置地點。 第 八 條 機械、設備、儀器之操作使用 一、為規範實驗室、實習工場等機械器具、儀器設備及作業流程之正確操作方法,以避免錯誤,確保人員安全健康,各實驗室負責人應自行分析工作安全,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二、各實驗室應依操作性質中可能危害狀況與種類之不同而選定個人安全防護具,應分發至各單位適用場所中人員使用,並由各單位指定專人保管與維護。 第四章 實驗室設備之維護 第 九 條 實驗室整建規劃與整修(含承攬作業) 一、實驗室之整建規劃應考量通道、地板承受力、動力負荷、採光、通風、照明、颱風、地震及其他天災發生,妥善規劃實驗室空間,以維安全。 二、實驗室整修時,應於工程發包時,填寫施工作業安全告知單,告知實驗室環境現況、可能危害因素及應採取防範措施。 三、若發現機械、儀器設備及物品等,財產卡標籤脫落或者損壞及模糊不清,應立即向負責人或經管人反應,以便即時補正,以確保財產設備之安全。 四、實驗室之維護必須填寫(實驗室日誌),每次上課實驗室設備現況及人員上課情形,均需由任課老師依相關表格填報,如有需維修情況轉由使用單位依相關規定報修處理。 第 十 條 設施、機械設備儀器故障之處理 為維護實驗室設施、機械設備儀器能安全有效使用,實驗室負責人應隨時保持各設施、機械設備儀器能正常使用,發現異常時,應查明是否有合約廠商,並填修護單報修,非合約廠商則由維修單位另尋廠商處理。在進行維修時,機械儀器設備應隔離動力來源,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於機械設備及儀器明顯處標示「故障 - 嚴禁使用」及報修日期。 第十一條 機械設備儀器廢棄之處理 一、實驗室內機器設備、分析儀器已達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各單位應以書面資料告知總務處,以辦理報廢之手續,並將該機器設備、分析儀器,送至總務處指定場所暫時堆放,等候辦理拋售程序。 二、機器設備、分析儀器辦理廢棄,暫存區場地、分析儀器內含之物質等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與原能會游離輻射防護法等規定(依本校環安中心制定規則實施)。 三、未經報廢核准或已核准報廢之財、物設備,一律不得任意丟棄或挪為他用,必須繳回總務處處理。 第十二條 設備維護與自動檢查 一、除了學校的定期盤點外,實驗室負責人應對所屬之實驗室實行機械器具、設備或儀器等之自動檢查,且製定必要之標準表格,並做成紀錄。 二、各種機械器具、儀器設備按照規定實施定期檢查及保持完整。 第十三條 事故通報及報告 一、作業人員隨時把不安全的情況報告實驗室負責人處理。 二、事故現場之自動火災警報系統或氣體偵測警報系統發生警報時,現場人員先經確認後,應立即採取行動,並向環安中心(校內分機110)報告連絡,必要時撥119火警電話通報消防人員,並依規定疏散人員。 三、對急救用品(急救箱)及防火器具(滅火器)等設備,必須按環安中心之規定,定時檢查維護,若有過期無法使用即通知相關單位購買或更新。 第十四條 機械、儀器設備之異動 一、若有研究、上課借用財物設備,必須造冊登記,不得隨意移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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