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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乓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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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乓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中国乒乓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乒乓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裁判员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乒协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二条 中国乒协主要负责国家级(含)以上级别裁判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认证,注册等。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乒乓球协会,负责本地区乒乓球项目一级及以下级别裁判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认证,注册等。 第四条 中国乒协裁判员委员会(裁委会)负责日常裁判员业务管理工作。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顾问三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下设执委会。裁委会主任由中国乒协任命,副主任由中国乒协推荐提名,由执委会投票选出。 第五条 裁委会为四年进行一次换届,年满60岁的副主任和委员将不再在裁委会中担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被聘任为顾问。 第六条 中国乒协根据国际乒联关于国际级裁判员的考试办法,选拔和推荐考试人员,组织相关考试,上报考试结果。 第七条 中国乒协每2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认证。一级以下级别裁判员的考核认证工作应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中国乒协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九条 中国乒协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级(含)以上级别裁判员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乒乓球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体协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在中国乒协统一进行年度注册。 第十条 国家级(含)以上级别裁判员注册年龄为65岁以下,注册时限为每年度,注册需有裁判员所属注册单位统一进行注册,不接受个人注册。 第十一条 未在中国乒协注册的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不能被中国乒协选派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乒乓球比赛。 第十二条 中国乒协裁委会执委会根据国际赛事和全国性赛事对裁判员的要求,提出拟选派人选并报中国乒协批准。 第十三条 中国乒协将在官方网站公示重大比赛的选派裁判员名单,时间为一周。中国乒协裁委会执委会根据公示结果,正式公布或上报选派名单。 第十四条 凡被中国乒协选派的裁判长,需在比赛结束一周内提交裁判长报告;凡被中国乒协选派出境执裁的裁判员,需在比赛结束一周内提交执裁总结。 第十五条 比赛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应对比赛中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执委会和中国乒协进行反馈和提出相关建议。比赛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以及执委会应对各赛事裁判长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赛事选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裁判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将按《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一级以下乒乓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中国乒协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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