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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字〔2009〕38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校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法人代表、主管科研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法人代表担任。
第四条 学校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安全等级为I和Ⅱ的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安全评价和审批、其他阶段和等级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的技术咨询、生物安全设施和措施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等工作。委员会由本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任由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任命。
第五条 学校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具体负责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安全评价申报材料的初审、对试验过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人员培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等。
第六条 相关学院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学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实验室的设施、管理规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研究人员参加培训等。安全小组由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任组长。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实验室,要有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管理规定,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整理存档,确保实验室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安全。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检测中心等)应明确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人,归口依托学院管理。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试验场站,要保障场站具备与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管理规定,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存档,确保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安全。场站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等相关业务的校资企业、实体,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申报
第十条 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向学校或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如未进行上一阶段的申请或备案,学校不予受理下一阶段的报告或申请。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和Ⅱ的实验研究,必须经所在学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核,报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才可开展。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实验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和进口、生产和加工的,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报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审核后,才可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安全评价的申请或报告,并根据申报数量和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评审时间安排,定期组织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实验室,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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