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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律法规 2012.12 1.测绘基准制度 测绘基准 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整个测绘工作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1 大地基准 大地基准是建立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和进行空间点点位测量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大地基准是1980西安坐标系。大地原点设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具体坐标在: 34°32′27.00″N 108°55′25.00″E 2008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正式开始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2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是建立国家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1956年黄海高程系:水准原点设于青岛市观象山,起算高程为72.289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0年至1956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 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准原点位于青岛市观象山,起算高程为72.260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2年至1979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 3 重力基准 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重力基准为2000国家重力基准。 4 深度基准 深度基准是测量水深的基本依据。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 测绘法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是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 二是设立测绘基准要有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是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2.测绘系统制度 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工作的测量依据。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各种测量控制网 1 .大地坐标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是球面坐标系统。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纬度、大地高。我国先后采用的是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共有三角点、导线点154,348个。“2000国家GPS控制网”共2,609个点。 2 .平面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我国在陆地上的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 3 .高程系统 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共有水准点成果114,041个,水准路线长度为416,619.1公里。 4 .地心坐标系统 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 国家测绘局在2008年发布的2号公告中指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5 .重力测量系统 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目前提供使用的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包括21个重力基准点和126个重力基本点。 测绘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 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 测绘法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测绘法规定:违反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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