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教学导资料(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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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教学导资料(四)

专题四、 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程序启动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 1、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108条: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原告的适格; (2)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 (4)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一审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第一、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诉法111条) 第二、离婚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民诉法111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意见144条)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意见152条)即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按照新案处理。 第四、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意见153条)应当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时效解释》第3条与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二)二审程序的启动 1、上诉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意见177条) 第二、上诉期与上诉状 2、上诉与一审裁判生效的关系 (1)上诉期满,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 (2)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3)在上诉期内,所有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个当事人撤回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 (4)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 1、法院再审:民诉法177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2、检察院抗诉 A、187条: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同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同级人民法院 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人民法院 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179条第1款规定的(1)至(5)项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B、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的规定,新证据是指下列证据:第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第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第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此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的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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