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财产管理规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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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山大学财产管理规则

國立中山大學財物管理及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保管組2011年月日 1.消耗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清潔用品、紙張 2.非消耗品: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即使用年限逹二年以上及單價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且未達1萬元者。 二、財物管理採分層負責管理制。各單位 院、所、系、中心、處、室、組等 應負責所使用財物之增置、經管、養護、減損負責全校財物登記、管理。 2.核對無誤後將標籤黏貼於財物上。 3.所保管財物資料須與保管組系統資料相符。 4.財物使用前應先向單位財物管理人辦理借用手續。 5.妥善保管及養護所保管 借用 之財物。 6.損壞或遺失所保管 借用 之財物,應負賠償責任。 7.配合單位財物管理人辦理不定期盤點及年度總盤點。 8.異動或離職前財物之移交接。 ※「保管人」及「使用人」對於財物均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7 ※如離退職時免辦「離職單手續單」者不得擔任財物「保管人」。 四、離職、調職或退職者,應將所保管或使用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移轉借撥。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失時,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 六、單位財物如已達使用年限,不堪再使用時,應填具財物減損單送保管組,經陳報校長核定後,辦理財物報廢手續。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貳、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國有財產法第28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已列帳財物;以貼補方式更換機型等,屬「處分」,依上開國有財產法規定,不得為之。 二、整批購買,每件單價如未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不得以「財產」列帳。 資本門:財產 設備費 有執行率及攤銷折舊問題 例如:動支冷氣9,000元+按裝施工線路費2,000元 11,000元 例如:動支電腦9,000元+螢幕4,000元 13,000元 經常門:非消耗品、耗材、維修 例如:僅動支電腦9,000元 例如:僅動支螢幕4,000元 三、各單位接受財產捐贈: 受贈單位簽請學校同意(檢附捐贈機構同意函) → 會簽保管組、會計室、秘書室後 → 保管組函陳報教育部 → 教育部層轉財政部轉行政院 → 回函指定本校為管理機關 → 財產保管單位再依函示填財產增加單 → 入帳管理(入本校產)。 四、各單位財物欲贈與校外機構,須經簽文加會相關單位(保管組、會計室),經校長核准後,並依規定程序點交 → 對方收受文件。 五、財物的撥出、撥入、提供校外使(借)用或其他異動情形,請先通知保管組並經校長核准始可同意辦理 六、財物遭竊處理程序:(財物如需攜出校外,應先經報備核准) 保留現場並通知校警隊 如有保險聯絡保險公司 → 失竊現場拍照 遭破壞的部分 → 索取報案三聯單 → 填報「財物失竊報告單」→ 保管組陳報教育部陳轉審計部函請同意提前報廢 → 審計部審核准予備查/或賠償及追究責任保管人有無「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七、軟體(屬無形資產),採購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請填【財產增加單】。金額在1萬元以下3,000元以上之案件,請填【非消耗品增加單】。若隨同硬體設備購入之系統軟體,則併入硬體成本內。 八、屬於電腦升級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案件,財產增加單內補填財產編號、註明原財產功能擴充或升級等字樣。 九、財產增加單及非消耗品增加單每一欄位務必詳填,尤其中文品名、廠牌、型號、規格、地點…等,以利辦理驗收、登帳及未來財產盤點。如採購項目多,為節省繕寫時間及避免造成錯誤,可將規格表影印縮小,貼在增加單上面。 十、動支經費申請單未經核准請勿先行訂 收 貨。廠商尚未完成交貨時,請勿辦理結報。Ex財產入帳後又辦理退貨。 十一、收銀機開立之統一發票,各單位結報時,請於發票上加註物品(中文)之名稱,並簽名或蓋章。物品品名務必註明清單明細含單價,俾利財物審核及財物登帳。Ex:電腦耗材一批。 十二、各單位新購置之財物如屬維修、更換性質,請於「支出憑證單」用途欄,註明維修之該筆財產編號,俾便保管組查核。 十三、如確屬耗材、易碎、使用次數即耗損、使用年限未達二年等單價在3,000元以上者,請於「支出憑證單」用途欄註明,若未註明者,保管組將認定為財產或非消耗品,恐與實際未符。 十四、財物之分類、編號及使用年限係依據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十五、財產及非消耗品之分類標準認定請洽保管組,至於「經常門」或「資本門」經費支用請洽會計室。 十六、為簡化結報作業流程,下列案件請與其他財物案件分開結報,可逕送總務處毋須加會保管組,以縮短作業流程。 一 旅運費─旅費、運費、車票費、出差費。 二 事務費─影印、打字、郵費、租金、稅捐、油脂、食品、禮品、花籃、喜 輓 幛、餐費、沖洗照片、報費、廣告費、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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