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研究人员聘任及升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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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成功大学研究人员聘任及升等办法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年月日學年度第次校務會議通過年月日學年度第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本校為聘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之需要,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職為從事研究及相關工作之本校編制內專任人員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四級,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聘任資格如下:(一)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1.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三)助理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四)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2.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各單位研究人員之員額編制及職別等級,由其員額編制表中規定之,其資格審定、聘任、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聘任、升等程序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規定辦理。升等審查以研究佔60%、服務佔40%為原則。「研究人員著作(研究成果)審查意見表」格式比照「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另訂之。 研究人員,除依計畫從事研究工作外,得經所屬單位同意兼任有關工作。如經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符合教師資格者,得支援相關科目之教學,授課時數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並得比照兼任教師支領鐘點費。研究人員之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新聘研究員及副研究員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所、)、院校教評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新聘助理研究員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情,經教評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教會。 新聘研究助理原則比照辦理。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非屬學院之系 所 、體育室之聘任,其初審比照系 所 辦理複審計算機中心由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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