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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

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张晨阳律师十余年来主要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交易、外商投资、股权收购和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服务,并在上述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善于解决各类疑难问题,其工作得到客户的普遍赞誉。自国资委三号令颁布以来,张晨阳律师不仅先后为几十家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并且结合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实践先后发表多篇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文章,其中《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在《产权导刊》上发表后,首先被国务院国资委网站转载,其后被十几家省市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转载。可以说,张晨阳律师是目前最熟悉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法规,最熟悉国有转让的操作程序,具有最多国有产权转让经验的律师之一。   8月21日-8月25日,新浪产权把一周的时间留给张晨阳。----编者按   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8月25日 星期五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晨阳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律师事务所如何做好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服务,在哪一阶段介入到产权转让工作,法律意见书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作用如何发挥,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间和律师介入产权转让工作的时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之前出具,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目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许多转让方是在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公开转让信息的有关文件时,才知道或才想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只好临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而此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已经作出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决定或者批准。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   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查法律意见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保证转让行为决策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决策者降低和分散决策的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问题,乃至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由于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就需要审查法律意见书,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转让方草拟转让方案时介入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通过调查了解转让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制订转让方案提供法律咨询,为起草法律意见书收集准备材料,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及时、真实、合法、全面。   二、谁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   谁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决定或者批准转让行为的决策机构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具有法律专业性。引进法律服务机构,有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分散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   (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审读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依法设立,目前是否合法存续;   2、拟转让的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可以转让;   3、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4、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合法。   5、法律意见书对上述问题是否发表了明确肯定的意见。   6、律师是否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陈述了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法的意见。   如果法律意见书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认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法律风险发生了,责任也不在产权交易机构。   (三)意向受让方应该审读法律意见书。无论意向受让方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首先考虑此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合法,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是不可替代的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不可替代的。   首先,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来看,法律意见书是整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一项必备的法律文件。转让方内部的分析判断意见,不能代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所以要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引进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是为了通过中介机构的工作,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尽管转让方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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