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结构型商品发行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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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结构型商品发行人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2條附件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 總代理人 申請發行 代理 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書修正對照表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 總代理人 申請發行 代理 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書 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 表末之說明一: 一、本申請書及附件應檢附紙本實體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及光碟片十一份,申請人應於每份影本第一頁註明:「本文件及附件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紙張規格應以長29.7公分、寬21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規格)印製。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 總代理人 申請發行 代理 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書 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 表末之說明一: 一、本申請書暨附件應檢附紙本實體一式十一份及電子檔一份,紙張規格應以長29.7公分、寬21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規格)印製。 1.現行發行人申請時,須檢附十一份實體紙本,甚為耗費人力成本,為簡化發行人之作業,故修正為檢附正本一份及影本十份。 2.為利直接提供光碟電子檔予商品審查委員,在考量審查委員人數及審查單位應保留備份之合計數量後,爰將應檢附電子檔一份修正為應檢附光碟片十一份。 修正後範本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 總代理人 申請發行 代理 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請書 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 受文者: 主 旨: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 總代理人 申請發行 代理 境外結構型商品,爰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送請審查。 申請人名稱 中英文 發行人 總代理人 境外結構型商品名稱 中英文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前經審查通過之 商品 審查通過日期 預定之受託或銷售機構業別 □信託業 □證券商 □保險業 附 件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 總代理人 申請發行 代理 境外結構型商品附件檢核表 內容及格式詳附表一)。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基本資料表(內容及格式詳附表二)。 三、發行人 總代理人 申請發行 代理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表(內容及格式詳附件附表三)。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內容及架構之說明」表單 內容及格式詳附表四 。 五、本規則第五條規定之與國外相當交易條件之證明文件。 六、符合本規則第六條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無總代理人者免附 七、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者,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 八、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及人數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依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簽訂之契約及其與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對照表。 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本規則第七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 十二、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出具聲明書,聲明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之要求,提供該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或贖回等之相關簿冊及涉及投資人權益之相關資料予金管會查閱。 十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最近期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中譯本,並出具其中譯本內容與原文版無異之聲明書。 十四、境外結構型商品符合本規則所定條件之信用評等證明文件及法規遵循聲明書。 十五、律師出具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及商品註冊地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相當於我國之意見書。 十六、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自行檢查表(內容及格式詳附表五)內容正確無誤完整之聲明書 十七、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具備之文件。 申請公司: (蓋公司章)(聯絡人及電話 ) 負 責 人: (簽名蓋章) 說明:一、本申請書及附件應檢附紙本實體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及光碟片十一份,申請人應於每份影本第一頁註明:「本文件及附件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紙張規格應以長29.7公分、寬21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規格)印製。 二、所附文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三、各項外國證明文件,除當地主管機關、自律團體或會計師出具之證明(如非正本,仍應予驗證)、總代理契約、聲明書、財務報告、境外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外,皆應予驗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 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二 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 三 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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