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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

附件2: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 (试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依据 为加强高等中医药本科教育的宏观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药学专业的设置,保证其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促进高等中医药教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要求》。 制定本《要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相关法规和文件。 1.2 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申报设置本科中药学专业的学校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要求,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的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已设置和申报设置本科中药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 2 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设置本科中药学专业必须符合国家高等中医药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及医药卫生发展规划;进行充分的医药市场人才需求调研、预测以及可行性论证;符合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 3 专业面向 本科中药学专业培养的人才主要面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等。 4 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 4.1 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中药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关的中医学、药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掌握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能从事中药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富有创新意识的中药专门人才。 4.2 专业培养要求 本科中药学专业学生在完成学业时,专业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 4.2.1 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用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常用中药的性能、功效、中药七情配伍和用药禁忌、用药方法、常用剂量; 4.2.2 掌握中药品种鉴定、质量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4.2.3 掌握中药化学成份的提取、分离和检测的基本原理与技能; 4.2.4 掌握中药药理学与毒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能; 4.2.5 掌握中药炮制加工、制剂制备和制剂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4.2.6 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4.2.7 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4.2.8 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查阅本专业外文资料; 4.2.9 熟练运用计算机,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4.2.10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4.2.11了解中药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 5 修业年限 4年。 6 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 6.1 主干学科 中药学、药学、中医学。 6.2 主要课程 中医学基础、中药学、方剂学、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分析、中药化学、药理学、中药药理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药事管理学。 6.3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本科中药学专业毕业实习时间不少于22周,并达到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 7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7.1 教学基本组织和师资队伍 7.1.1 教学基本组织 各门主要课程均应设立相应的教学基本组织(教研室、课程组)。 7.1.2 师资队伍 7.1.2.1 专任教师 开办本科中药学专业,应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在保证公共课程教学外,专业主要课程教学基本组织(教研室、课程组)至少应配备专任教师3人(包括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1人);专任教师总数不得少于35人,已开办中医学专业的学校中药学专业专任教师总数不得少于3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中医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不低于6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不低于50%;专任教师中,外聘兼任教师不高于20%,中医学基础、中药学、方剂学、中药炮制学课程不得外聘教师,并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7.1.2.2 实验技术人员 每个教学实验室应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 7.2 实践教学条件 7.2.1 实验室及教学实验设备 应按照本科中药学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设置包括机能、形态、化学、炮制、制剂等方面与本专业开设课程相适应的实验室及标本室,购置必要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标本。设备及标本总值不少于400万元,并且根据学校五年内本专业计划发展规模,生均不少于1万元。 7.2.2 实习基地 应按照本科中药学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满足本专业教学实习等环节的需要。实习基地有专人负责实习工作,带教教师一般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 7.3 图书资料 学校图书馆必须拥有门类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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