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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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

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具体而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2)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二、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1、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2、 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3、 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4、 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5)教育行政是指国家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6)依法治教是发展教育的根本保障,是科教兴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备条件,更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7)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第二章 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司法精神和原则。 二、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三、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 (2)机会均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程序法制原则 (5)责任教育原则 五、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六、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章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二、教育法渊源及其种类 答:教育法渊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例 (二)非制定法 (1)判例法(2)学理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四、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1、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2、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 3、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 4、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具有横向平等关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3)教育法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5)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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