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信管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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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月6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完成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工作,保障校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舍系统是“金教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对中小学校舍进行的全面排查鉴定为基础,建立起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基于单体建筑物的校舍信息电子档案数据库,搭建统一的全国中小学校舍管理平台,为校舍安全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校舍管理提供支撑和服务,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根据校安工程的要求,校舍系统管理学校范围暂定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含民办学校。 第四条 校舍系统总体结构为“四级数据中心,五级应用系统”。“四级数据中心”为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五级应用系统”即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学校级。 第五条 校舍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系统的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承担校舍系统的工作进行技术。 第十条 省级校安办统筹组织本地区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地市、区县级校安办负责组织本级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省、地市、区县级校安办的共同职责是: (一)根据要求制订本级校舍系统建设部署方案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落实本级校舍系统数据中心建设所需场地和资金以及本级校舍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 (三)负责本级校舍系统的部署运行; (四)指导、督促、检查下级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 (五)组织开展本级和下级校舍系统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省级、地市级校安办负责对校舍系统数据采集和录入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查录入的数据;区县级校安办负责组织填报、录入、审核、更新校舍系统的相关数据,指定专人操作。 学校负责本校基本信息和校舍基础数据的填报、录入、审核和更新工作,指定专人操作。 第十二条 各级技术支持单位承担本级校舍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为辖区内的校舍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培训、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 第三章 运行环境建设和部署 第十三条 各级校安办和校舍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应当按照全国校安办印发的校舍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保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配置系统数据中心所需设备、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数据中心满足部署条件后,应当由省校安办向全国校安办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运行环境进行确认后实施部署。 第十五条 校舍系统部署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检查工作,确保校舍系统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 校舍系统建设部署验收是校安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全国校安办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将组织专家组对各省的校舍系统进行验收。 地市、区县校舍系统建设部署的验收由各省校安办和省级校舍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四章 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校舍系统数据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学校详细信息、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校舍排查信息(含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场址防洪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安工程规划信息(含学校布局规划调整信息、校安工程校园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单体建筑物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校安工程实施后校园情况信息、校安工程资金信息、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信息和校安工程责任人信息。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在省级系统上线运行2个月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校基本信息、学校详细信息、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校舍排查信息(含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场址防洪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安工程规划信息(含学校布局规划调整信息、校安工程校园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单体建筑物规划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根据校安工程进展情况逐校逐栋将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校安工程实施后校园情况信息、校安工程资金信息等数据实时录入校舍系统,做到每完成一个实施环节,相关数据即采集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 校舍系统数据采集、录入、更新、维护工作由省级校安办统筹组织,地市级校安办指导协调,区县级校安办具体实施。 (一)数据采集工作原则上由数据产生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工作方式由各级校安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数据采集应按照全国校安办印发的校舍信息数据采集表进行,其内容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三)数据录入应与校舍信息数据采集表保持一致; (四)数据采集、录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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