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工程监督检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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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参与“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程”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牵头,监察、审计、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制订“工程”日常监督办法;每半年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专业力量,对资金量大、校舍改造任务重以及灾害易发地区实行重点督查;督促各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工程”日常监督办法;每季度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县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级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制订并落实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月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工程”项目学校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指定专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教育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工程”监督体系,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学校基本情况和“工程”规划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审计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工程”所需建设用地依法使用情况和“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配合对校舍防汛防台风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中小学防汛防台风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震部门负责对校舍建设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地震灾害预防知识普及和逃生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对项目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以及中小学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排查鉴定、规划制订、加固改造等“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及“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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