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出版专业职业格考试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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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 出 版 法 规 一、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 1.著作权管理法规 2.出版管理法规 3.图书质量管理法规 4.书号、刊号、版号的规范与管理规定 5.其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等 二、中级考试试题统计 1.出版专业基础知识(2005年) 2.出版专业基础知识(2004年) 3.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005年) 4.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004年) 一、著作权管理法规 (一)基本要求 1.《基础知识》第六章?°著作权与著作权贸易?±(187~243页)(掌握部分): (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4)对著作权的限制方式 (5)出版单位对著作权的管理 (6)进行著作权贸易的操作方法 2.《理论与实务》:掌握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基本内容、出版文字作品的付酬规定。 (二)有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4~70)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31~136) 3.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350~354) 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71~76) 5.审理非法出版物案件司法解释(41~46) 6.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45~155)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37~144)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一、基本概念(掌握) 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即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作者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另加)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法规145-155页)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著作权主体(熟悉) 是指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人,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外国人、国家。 (一)作者 1.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 作品是智力创作活动的成果。 技术性劳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作品的条件): 法人: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 其他组织: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 (二)其他著作权主体 1.由继承、遗赠、受让、受托关系形成的著作权主体 就继承关系来说,继承人得到的是著作权人在保护期内的著作财产权。 遗赠人、受让人、委托人。 2.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如电影作品的制片人、拥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3.国家:有四种情况 (1)作者生前无偿捐赠 (2)作者遗嘱死后捐赠 (3)作者无继承人和遗赠人 以上主要是著作财产权。 (4)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无承受人的 国家享有的作品的著作权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二、 著作权客体(熟悉) (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 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作品,有三层意思: (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 (二)著作权客体的分类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即兴赋诗:口占一绝。 3.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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