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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项目日分析技术规则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8-1-22 21:01:41 来源: 作者: 点击: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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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
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二)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三)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四)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对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特殊情况也可进行日照分析,确保满足日照标准时数。
第四条?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三)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四)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五)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六)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七)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八)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4.1条规定)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收集资料: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二)实地踏勘:必须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确认资料的现势性和完整性,如发现现有资料与实地情况存在不符或者现有资料不完整,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必须进行实地测量。
(三)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及周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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