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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工会职能失的原因分析与完善途径
我国企业工会职能缺失的原因分析与完善途径
【摘 要】 本文梳理企业工会职能履行的现状,分析了其职能履行不力的原因,探索完善对策: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权利;赋予工会独立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企业工会;职能缺失;原因;完善
一、我国企业工会的职能及履行现状
对于我国企业工会的职能,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以及《中国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既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工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工会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企业工会应该时时刻刻代表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利。然而近几年来,由于我国企业工会“习惯性缺位”,职工的利益诉求无法表达,合法权利难以保障,导致劳资关系日益紧张,劳资冲突不断涌现。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的社会劳动问题,其本质正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1]企业工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1、组建存在障碍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也就是说组建工会是企业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实践当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以及有些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等原因,许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对于工会的性质和职能认识不够,对于加入工会反应冷淡;另一方面由于经营业主认识存在偏差,对于组建工会消极抵制,从而导致企业组建工会往往面临诸多障碍,工会职能履行根本无从谈起。
2、定位不够准确
有些企业虽然依法成立了工会,但却淡忘了使命,背离了职责,把自己定位成企业的管理机构、领导的宣讲部门,丧失了企业和员工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遗忘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3、工作没有重点
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要求工会的主要工作应当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制定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但是实践当中,许多企业工会工作当中舍本逐末,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办福利、搞活动上面,对真正需要下大力气履行的维权职责却撒手不管。
4、维权缺乏力度
长期以来,由于企业工会对经营业主的依附地位,导致我国企业工会维权职能难以发挥。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本是工会维权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多数流于形式。对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企业工会要么站在经营业主一方,一心维护经营业主的利益,置企业职工的权益于不顾;要么就是迫于经营业主的压力,不敢放心大胆的履行自己的维权职责,导致职工权益保护难以落到实处。
二、我国企业工会职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企业工会地位不独立,依附于企业
按照法律规定,工会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自发成立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实际工作当中,许多企业将工会看作企业党组织的一个部门,要求工会工作必须服从于企业党组织的日常工作,配合企业党组织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还有许多企业则视工会为企业的一个管理部门,对工会的人事任免肆意干预。有的企业甚至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组织无法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完全脱离了职工群体,不再是一个自发性的群众组织,成为与其他管理机构等同的一个管理部门。以上局面,造成了工会维权职能的缺失,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最终导致职工受侵害、工会不作为。
2、企业工会经济不超脱,受制于企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经费主要来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所拨的经费。法律作此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工会的经费,但却使工会失去了独立性。此外《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这一规定进一步妨害了工会的独立性,进而对工会的维权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工会工作人员都是企业的雇员,工资由企业发放,在经济上对雇主有依赖,根本无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里,工会多听命于企业老板,充当企业的利益代言人。在劳资矛盾的调处中,工会对职工的维权诉求普遍存在无能为力和无可奈何现象,有的甚至采取回避态度,难以担负起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重任。
3、企业工会维权缺乏法律保障
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且存在执法不严和缺乏刚性制约机制等问题,加大了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的难度。例如《工会法》虽然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筹建工会、妨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明文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实践当中难以操作。除此之外,像《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也没有对组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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