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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清除管理办法
輔英科技大學實驗室廢棄物清除管理辦法
於九十五學年度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議訂定
(96.01.18 )
於九十九學年度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定(99.10.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提昇實驗室廢棄物管理成效及讓全校教職員生瞭解實驗室廢棄物之分類標準及清除處理規範,特訂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玻璃材質之培養皿、試管、試玻片。。
二、貯存之容器不合乎規定。
三、容器有破損、洩漏之虞者。
四、未依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實驗室感染性廢棄物處理作業流程之其他相關規定者。
第三章 實驗室廢液之清理
第八條:本校廢液分類:無機酸類廢液、鹼類廢液、重金屬類廢液、有機類廢液。
第九條:廢液貯存桶規格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統一制定,若未使用本中心規定之廢液貯存桶則不予以收取廢液。
第十條:廢液貯存桶標示請依規定將標示(附件2)張貼於廢液貯存桶上。
第十一條:實驗室產出之廢液倒入廢液貯存桶時須詳實填寫『輔英科技大學實驗室廢液傾倒登記表』(附件3)。
第十二條:實驗室廢液之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液應有適當之貯存場所,避免高溫、日曬、雨淋及妨礙走道,勿堆高及置放於近火源處,最好放置於有抽氣設備之貯存櫃中。
二、不具相容性之廢液應分別貯存,不相容之廢液容器不可混貯。廢液相容表應懸掛於實驗室明顯之處所,並公告周知。
三、貯存容器應明顯標示其種類與性質,並保持清晰可見,容器如有損壞或洩漏之虞,應立即更換,並隨時保持容器清潔。
四、廢液貯存場所應有專人管理及洩漏防護設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洩漏造成危害。
第十三條:欲將實驗室廢液送至廢棄物儲存室前需填寫『實驗室廢液紀錄運送單』(附件4)。(轉送存放作業詳見附件5「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廢液處理作業流程」)
第十四條:清運實驗室廢液時,如有下列情形者,將不予以清運:
一、未依本校實驗室廢液分類標準分類,或未懸掛及確實填寫本校統一製作之實驗室廢液分類標籤。
二、廢液有分層現象、不知成份或未達半桶。
三、使用之容器不合乎規定。
四、容器有破損或蓋子損壞,有洩漏之虞者。
五、超過規定清理時間送出之實驗室廢液。
六、私自將廢液丟棄廢液室門口或校園任何地方。
第四章 廢棄藥品及空化學藥瓶之清理
第十五條:實驗室空化學藥瓶之清理種類為購買藥品時原盛裝化學藥品經清洗後之玻璃或塑膠容器,及燒杯、試管、量筒、滴管等分裝或取用原盛裝化學藥品經清洗後外觀無殘留化學藥品之玻璃或塑膠容器。
第十六條:實驗室如產生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如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第十七條:本校廢棄藥品及空化學藥瓶清理包括兩大類:
一、藥品室(全校教學用藥品):
1.無廠商名的廢棄藥品、空化學藥瓶及沒有標示的藥瓶皆委託合格之甲級清除及處理業者處理之。
2.由販賣藥品的廠商自行回收空化學藥瓶及過期藥品。
二、各系實驗室(教師研究用藥品):
1.老師採購時要求販賣藥品的廠商自行回收廢棄藥品及空化學藥瓶。
2.教師可委由與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簽訂合約之廢棄物清運廠商清運委外處理,但清運處理經費必須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清運實驗室廢棄藥品、空化學藥瓶及廢玻璃、燒杯、試管、量筒、滴管等前,請交由系所單位人員逐一檢查,確認無誤後,請分裝後於紙箱上加蓋系所單位戳章,以表認同,並依附件6「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實驗室廢棄藥品及空化學藥瓶處理作業流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清運實驗室廢棄藥品及空化學藥瓶時,如有下列情況發生者,將不予以清運:
一、為有回收販賣化學藥品空瓶之供應商所販賣之化學藥品空瓶。
二、未交由系所單位人員逐一檢查或紙箱上無系所單位戳章認同。
三、私自廢棄藥品及空化學藥瓶丟棄於垃圾貯坑及資源回收場或校園任何地方。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違反第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六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者,第一次予以警告改善,且違反規定之廢棄物不予以清運,第二次再犯,則提報行政會議及環安衛委員會裁定懲處方式。
第二十一條: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檢查人員得隨時稽查各實驗室,發現嚴重違反規定及影響公共安全者,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校方得依情節輕重調整該單位教學訓輔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如因科系所單位未確實依規定辦理,導致學校遭受罰款、傷害賠償等各項處理費用,則款項由違規當事人負責全額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未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清除處理而自行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者,須提供相關清理資料送交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以供備查。
第二十四條:各類廢棄物之分類、貯存及標示應符合校方或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校依本辦法辦理清除、處理各類廢棄物,得向產生單位或實驗室收取委託清除、處理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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