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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春季开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入学测试考试大纲及模拟试题
2008年春季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入学测试考试大纲
2007-12
一、使用教材、测试内容及题型说明
1、测试内容:
法理与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使用教材
《法学概论》,张建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题型说明
(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2)填空题,每空格3分,共30分;
(3)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4)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5)论述题,30分。
三、考试复习大纲及重点指导
(一)法理与宪法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法的历史传统等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2、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律渊源,或法源,特指“法的效力的来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
(1)习惯法
(2)制定法
(3)判例法
(4)法理
(5)国际条约和协定
3、政权组织形式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为了行使国家权力,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而确立的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4、法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作的类别划分,即法的分类。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
(1)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之为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是以根本法为根据并服从于根本法,其内容主要是对宪法规定事项进行具体化,其效力低于宪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的,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为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一部法律中经常会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交叉。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5)国际法与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它的实施一般是以国家集体的公信力和国际舆论为强制力作为保证。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
(6)公法与私法
这是以古罗马法为来源,后来通行于大陆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学家众说纷纭,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以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凡是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商法等。
5、宪法的概念
宪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又叫国家法或根本法,它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者社会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宪法规定的不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而是规定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主要方面的根本问题的规范体系,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是主导部门。
6、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实际内容的抽象物。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种:
(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体现一定利益的物品或其他财富。物品或其他财富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其一,必须由法律规定,即法律属性;其二,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即经济属性;其三,必须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即可利用属性。在法律关系中,物是一种最基本的客体。
(2)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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