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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主要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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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主要知识点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权力机关)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1999年l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答疑编号223010103:针对该题提问]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2.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两种“一把手”)。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答疑编号223010201:针对该题提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或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   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一)原始凭证   1.概念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   2.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按照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为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发票、各种结算凭证)和各单位印制的无统一格式的内部凭证(领料单、入库单)。    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2.内容(脑子中拍下张记账凭证的照片)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      三、会计账簿      [答疑编号223010301:针对该题提问] [答疑编号223010302:针对该题提问]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答疑编号223010304:针对该题提问]  (四)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所要销毁会计档案的情况,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的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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