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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高中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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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高中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

國立新豐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03.23性平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08.21性平委員會修訂通過 103.09.29性平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校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上述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行為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學校人事室及學生事務處應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四、校園安全規劃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總務處應召集學生事務處、教官室、輔導室,並得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空間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並公告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及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二)學務處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提供總務處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 (三)本校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五、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上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一)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1.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一)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具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雙方當事人之學校代表參與調查。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機關)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或為本校兼任人員,本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依法不得拒絕。 (二)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三)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支應。 (四)本規定所指具性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五)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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