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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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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佛光大學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90.06.05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3.5.25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4.06.12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4.11.09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5.05.02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6.03.14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總則 第一條 「學生宿舍管理」(以下簡稱本)。 第二條 學務處負責輔導住校學生生活及學生宿舍秩序之事宜。 第三條 總務處 第四條 宿舍安全由教官管理員共同擔任,值勤期間,負責宿舍秩序維持及發事件處理等事宜。 第五條 為培養學生自治、自重、自愛之情操,學務處應輔導住校學生建立自治幹部制度,設立「學生宿舍自治會」「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六條 宿舍管理由「學生宿舍自治會」及管理員配合學務處、總務處之需求,負責執行學生宿舍行政事務工作學生宿舍自治。 全體住宿學生應本互助合作相互照顧之精神以防止意外災害為共同之責任致力維護宿舍安寧,專心向學。第八條 申請住之學生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申請手續,得依下列優先順序開放申請:一、行動不便及特殊疾病之學生。 二、僑生學生。 學務處生活組備之家境清寒學生。 、一年級新生、二、三、四年級之二、三、四年級之二、三、四年級學生。學生延畢生。 第九條 凡經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再申請住校。 第十條 寢室床位編排,,經核准後得調整。。 第十一條申請住宿學生必須簽署「佛光學生住宿契約」及「佛光住宿生保管物品清單」,並填寫「佛光住宿生基本資料表」,始得辦理進住手續。第十條進住宿舍至管理員處領取相關資料及鑰匙,以完成報到手續。候補進住宿舍 第十條未辦理進住者,視同自動,不得異議。已宿舍但未完成報到手續者,不得擅自進住宿舍。 第十四條 學結束住宿學生須於規定期間內遷出宿舍。如未按規定辦理,除須按日補繳住宿費直到遷出為止外,並視情節輕重,按校規處置。第十五條 第十條 核准中途退宿者(含勒令退宿、休、退學)應自核定之日起內按規定程序辦妥離宿舍手續。 第十條 住宿生中途退宿者,,向生活組申請退宿。退宿退費標準,按教育部規定辦理。休、復學者,對有之住宿權不予保留。 第十條 按寢室設備公物清單表逐項點交歸還學校若有損毀、遺失須按規定賠償蓄意破壞者,依校規處分。 第十條 寒暑假期間經核准住宿,由生活事務組重新編組,按規定時間遷入、遷出分配之寢室第條 第條 第條 第條 第條  一、住宿生應繳交保證金貳仟元,連同住宿費繳交。 二、本校宿舍寢室採部分負擔制,基本度數及每度費用,另行公告之。 三、保管物品若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應自行負擔修繕費用;若經催告仍不予理會者,其賠償金額逕由保證金扣除。 四、未經核准自行退宿者,除依相關規定懲處外,其所繳保證金概不退還。 五、離退宿時,寢室經檢查合格且無相關欠費者,保證金無息全額退還。 六、寢室中之公共設備使用不當遭致損壞且無人承認時,由同寢室住宿生平均分攤或由其保證金扣繳之。 七、期末離宿檢查,若因寢室公共區域未依規定清理而需僱工清潔時,由同寢室住宿生平均分攤費用,個人部份未清理者,則由個人負責清潔費用。 八、凡合於退還保證金者,於每學年結束後,由生活事務組造冊並完成審核後,予以無息退還。 第伍章 宿舍生活事務與規範: 第條 全體住宿生,對宿舍設備及公物應愛惜使用,如有壞,依規定賠償。 第條 住生宿舍整潔由、管理員及學生宿舍自治會推選代表做不定期考評。評定成績結果公佈 第條 不定期考評,被評定等第最差之個人或寢室,屢經勸導仍無改進者,依相關程序議處評定等第獲得最優者,依學生獎勵辦法獎。 第條  第條  一、宿舍門禁由宿舍輔導人員負責執行。 二、學生宿舍實施二十四小時門禁,並配有電子門禁管制系統,以學生證或其它有效證件管制進出。 三、非住宿生未經會客手續,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宿舍。 四、住宿生外宿應先告知室長,再向宿舍輔導人員報備登記後,始得離校外宿,並應自行向家長或監護人報備。 五、住宿生經常外宿或逾晚上十二時後,進出宿舍(或校區),在安全上有虞情形時,學校得視需要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六、不得破壞門禁系統之正常使用,除經同意,宿舍對外之各出入口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七、攜入宿舍之私人物品應接受宿舍輔導人員檢查,以維護宿舍安全。 八、宿舍公物非經宿舍輔導人員核准不得攜出。 第條  一、會客時間:早上八時至夜間十時。 二、住宿生之直系同性尊親長(二等親以內)以及同性之本校教職員與學生於會客時間內,可經辦理會客登記後進入寢室區,其餘訪客僅限於交誼廳內會客。 三、不得留宿外賓、親友或非住宿同學。上述住宿生之親長,如因其它特殊事故必須進入宿舍者,請先經宿舍輔導人員同意後辦理會客登記進入。但若因緊急特殊事故無法事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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