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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医护管理专科学校个人资料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103年 月 日會議通過第章 總則
第 條 本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條 第 條
第 條 本小組任務職掌如下:
一、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校個人資料隱私風險評估及管理業務之推動。
四、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教育訓練之推動。
五、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六、本校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應變、處理、通報及演練。
七、其他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條
第 條 本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業務性質,分別由教務處、學務處及人事室設立「學生學籍事項」、「學生事務」及「教師事務」之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及校外人士對本校各項個資保護實施方式之建議或申訴。該窗口之聯繫方式應公告於本校網頁。第 條 本小組統籌各項個人資料保護暨推動規劃事宜,除小組成員外,本校各單位應各推派一人為該單位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窗口,與本小組共同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業務。
第 條 本校對外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其他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窗口。
第 條 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二、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三、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推動與執行。
四、單位內財產物品因移轉、撥出、維修、減損時,由使用人自行銷毀與清除相關個人資料;專人負監督及檢核責任。
第章 個人資料範圍、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條 本校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校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第條 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條規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
第條 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個資法第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第條 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本辦法第 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個資法第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一項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個資法修正施行前即已蒐集者,除有個資法第條第二項所定免為告知之情形外,應依個資法之規定進行告知。
第條 各單位依個資法第條第五款及第條但書第六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
第條 各單位依個資法第條或第 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時,應詳為審核並依需要簽核後為之。個人資料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第條 本校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第條 本校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個資法第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第條 各單位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但符合個資法第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單位應確實記錄。
第條 各單位依個資法第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第條 各單位遇有個資法第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者,須依通報程序進行通報,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依本校相關訊息發程序進行訊息之發及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
第章 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第條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條或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校為請求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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