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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繁杂,不同类型的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核算基础不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不同,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会计信息 披露 现状 制约因素
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还没有定论,荆新(1997)、商玉生(2000)、邓国胜(2001)、王名(2004)等学者都曾研究过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范围,观点并不完全相同。笔者参照国际惯例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的机构,分为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两类。前者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①、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法人非营利组织,后者包括未注册的草根非营利组织②、宗教组织等;笔者将其定义为一个范围较宽泛的广义非营利组织③,其涵盖的范围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和权威国际组织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基本一致。
一、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需求
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宗旨不是积累或创造财富,而是实现社会公益或成员互益。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④,捐赠者放弃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由受赠者(非营利组织)在限定的范围内用于公益事业。这部分资产同税收用于公共事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强制性纳税,另一个是志愿性捐赠;一个通过政府,而另一个通过非营利组织。因此我们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基础解释为不同于国有资产的“公益产权”⑤。非营利组织的产权特点决定了其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资金提供者(捐赠者、委托人、会员、贷款人)⑥与其他信息使用者(受益人、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层等)。 1.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一般需求 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使用者不对组织的净收益感兴趣,他们更注重组织在最小化成本的基础上所提供公益或互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让受益者满意。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捐赠者关注的是捐资是否被用于组织的公益宗旨,受益者关注是否得到最大化的效益保障,监管机构关注组织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现有捐赠者对组织的运营效率和效果感兴趣,潜在捐资者还要求组织有持续生存的能力;个人捐赠者更多从自身贡献满足程度的角度出发,机构捐赠者还会考虑捐资对机构本身带来的社会效益。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纷繁复杂,但大致可用四个方面加以概括:财务责任,即非营利组织对捐赠资金正当使用的责任;过程责任,即非营利组织正当的作为和工作程序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责任,即非营利组织要对某固定项目的效益和效率负责;优先权责任,就是非营利组织所选择的服务对象是否具备相关性和适当性,即是否是最有需求的人成为了受益者。 2.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需求的特殊性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政府不仅承担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和监督功能,而且直接插手组建、管理和控制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将“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这3大类排除在社团法人登记之外;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些组织被统称为事业单位。还有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通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并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是得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许可的。 可见,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三种重要法人都具有政府直接组建的成份。在管理上,不仅事业单位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甚至财政直接拨款支持,而且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在登记注册、人事安排、重大决策和外事活动等方面,都必须经由政府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允许。政府的强势使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需求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政府机关几乎成为唯一关键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且过于侧重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监督和控制非营利组织。 另一方面,为数众多且处于快速发展趋势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却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即使是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把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需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团体。这就把那些没有法人地位的单位下属组织、社区公益性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排除在外,使其没有相关的会计制度得以依赖,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更加缺乏法律的保障。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是从20世纪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设而逐渐发展和繁荣起来的。这个时候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了经济建设,政治气氛相对宽松很多,另一方面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观念不断增强,结社热情空前高涨。国家在这个时候也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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