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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doc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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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全称) 乙方:施工单位(全称) 丙方:监理单位(全称) 丁方: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肆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以及位于深圳市 区 路的 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丁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丁方联络具体事宜。 第二条 丁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 第三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组织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共同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丁方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识,将标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警示标识布置及数量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第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燃气管道已探明的情况、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经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第条应对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丁方在正常施工作业时间(8:00-18:00)按1次/日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控制范围内时,按2次/天的频次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时,中压燃气管线按1次/小时的频次进行巡查,高(次高)压燃气管线进行旁站监护; 对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乙方应提前24小时函告丁方;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之外,以及施工工期发生变更时,乙方联系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其他联系人并签收确认; 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时,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经丙方和甲方审核确认后函告丁方,同时,按照第九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 丁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巡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二)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三)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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